关于印发北京市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方案的通知(京残发〔2009〕80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委、卫生局、总工会、残联:
为加强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8〕3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委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市残联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
工作协调机构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十一五”时期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现就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目标,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公正、公平、方便、快捷的服务,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目的与意义
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是为充分发挥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劳动、教育、卫生、总工会、残联部门的作用,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维护首都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三、任务
市、区县分别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委、卫生局、总工会、残联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残联。2009年年底前,成立市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到2010年年底,各区县全部建立。
四、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计划;
(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四)宣传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逐步提高残疾人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五、成员单位分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形成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总工会、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帮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我市残疾人大维权工作格局。
(一)人民法院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程序;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实行司法救助范围;
2、认真贯彻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精神,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手语、盲文、大字体判决书等特殊服务;对于涉及残疾人生活保障类的诉讼,应当及时立案、审理、结案,并根据申请,先予执行;对于福利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优先安排,加大执行力度;
3、涉及残疾人的民事法律纠纷,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行动不便残疾当事人的案件,必要时就地开庭,减少残疾人的诉讼拖累,降低诉讼成本;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5、及时总结涉及残疾人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律,并报送信息。
(二)人民检察院
1、认真贯彻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于涉及残疾人的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要当面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必要时并当面或上门答复残疾人;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手语、盲文等特殊服务;
2、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其纠正;
3、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监管,维护对正在服刑或者被羁押的残疾人正当权益,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其纠正;
4、及时总结涉及残疾人刑事、申诉类案件的特点、规律,并报送信息。
(三)公安局
1、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
2、依法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
3、对残疾人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分析、总结,并报送信息。
(四)司法局
1、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化解涉及残疾人的民事纠纷,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盲文等特殊服务;
2、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实行缓、减、免制度;
3、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范围,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4、定期分析、总结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并报送信息。
(五)民政局
1、加大对困难残疾人的救助和保障力度;
2、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监察,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权益;
2、对涉及残疾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快速审理、结案,并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服务;
3、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为因工致残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七)教委
1、加大对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的帮扶力度;
2、针对各类残疾学生的特点,采取分类施教措施。
(八)卫生局
为残疾人提供安全、便捷的就医环境和优质医疗服务。
(九)总工会
1、依法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劳动纠纷法律服务;
2、及时分析、总结残疾人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特点,并报送信息。
(十)残联
1、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的协调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做好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诉讼的工作;
3、开展涉及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等类案件的宣传工作;
4、开展残疾人普法宣传活动;
5、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的状况,反映残疾人的服务需求,并报送信息。
六、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大残疾人维权工作协调力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维权困难,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是确保首都残疾人群体稳定,实现构建和谐、文明、繁荣、宜居首善之区的基础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大局,经费财政预算,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部门负责人以及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按照成员单位分工要求,制定方便残疾人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强本系统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本系统各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定期召开协调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方面的问题。组织工作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四)建立个案通报制度。对于涉及残疾人权益侵害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附件:北京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法律救助
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朱 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方 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史立森 北京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王玉英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树华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
副组长: 于春全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百灵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
任建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
罗 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于鲁明 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 张柳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石 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王 锦 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许 冷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
丁长利 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
孟宪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
徐建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薛海宁 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张恒顺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刘罗成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主任
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刘罗成(兼)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主任
成 员:陈 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侯 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科级书记员
张 宾 北京市公安局办公室秘书处科长
顾 萱 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科员
钱洁凡 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科员
蔡永建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陆小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副调研员
陈 静 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褚军花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维权科科长
杨西峰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副主任
韩淑琴 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