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质量,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残联、学术团体等统称为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 申报 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二级以上设置有推拿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开设盲人医疗按摩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盲人按摩学术团体。
(四) 受省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医疗、教育、科研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盲人医疗按摩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推拿国内外学术研究新进展。
(三)盲人医疗按摩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四)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盲人医疗按摩技术规范、标准、制度。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或学术团体,按要求填写《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于当年9月30日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检查 评估
第十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