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工作的开展,市残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在“十二五”末突破“零安置”,即至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属事业单位应逐年提高安置比例,力争2020年前达成或超过1.7%比例;市属单位要预留一定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残联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继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后,我市在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面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打下扎实基础。下一步,市残联将密切配合市人力社保部门,引导市属事业单位依法、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生活品质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