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信息  >  《挚友》杂志  >  2018  >  2018年第一期

屋漏偏逢连夜雨 法律援助解烦忧

  发表时间:2018-02-05 【字体:

  【案情简介】

  重度肢体残疾人杨某婚后,一直与公婆同住,至今已20 余年,该房屋为婆婆王某所在单位分配的承租公房。在和公婆生活的时间里,两位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都由他们精心照料。

  2015 年,杨某爱人病逝。现杨某爱人的家人以其婆婆王某监护人的身份起诉杨某,要求其腾退上述涉案房屋。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杨某限期搬离,而当时杨某娘家居住极其拥挤、困难,根本无法为她提供居住空间;杨某本人身体重度残疾,也没有经济能力购置房屋,为此杨某想通过上诉维护自己权利。但因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一审杨某败诉。

  通过对上述案情的了解,律师认为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从法理上讲,居住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可以适用“用益物权”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管理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杨某居住诉争房屋系基于其与爱人结婚时得到老人同意后的合法入住,而非强行进住,至今时间长达20 余年,从尊重历史和客观事实的角度,杨某对诉争房屋具有合法居住权,该居住权不应因杨某爱人去世而消灭,且杨某除诉争房屋外他处再无住房,加之其身体重度残疾,目前不具备腾退条件。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存在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

  经律师取证了解,杨某夫妇对老人一直十分孝敬、照料有加。邻居们表示,杨某与爱人一起照顾两位老人,现杨某丈夫去世,便轰杨某出门,不合情理。由于了解情况的老邻居大多年事已高,出庭不便,为此律师现场进行了录像,然后将录像制成光盘,连同《说明》等其他二审证据材料,一并上交受诉二审法院。

  功夫不负有心人,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 律师当庭出示了居委会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有力证据,并指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杨某依法有权在涉案房屋居住。在律师的据理力争和证据的有力支撑下,该一审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得以胜诉。

  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杨某再次申请法律救助,但按照有关法律救助的相关规定,杨某一年内已申请了两次法律救助,她已无法再申请法律救助,杨某十分焦急,维权中心领导也十分关心和同情杨某的遭遇。两次为杨某进行法律援助的刘律师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已进深冬,很快就要过春节了,杨某急需立命安身之所,这是关乎残疾人杨某最基本、最急待解决的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刘律师表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是每个律师的应尽义务,自己可以为杨某免费代理二审案件,同时维权中心也给予了杨某极大的支持,为刘律师出具了推荐函。杨某得知后非常高兴,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该案二审时刘律师持一审观点继续代理杨某出庭应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杨某及其代理人刘律师的观点,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杨某的案子尘埃落定,杨某合法权利得以有效维护,杨某对维权中心和刘律师为她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救助对象是一名重度肢体残疾人,其合法居住权应予保护,但像杨某这样即非承租人又已非承租人家庭成员个体的居住权如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十分复杂,相关法律亦缺乏明确规定。

  本案,承办律师以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切入点,参照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182 号民事判决并结合民法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指出杨某基于与承租人(原告)之子缔结婚姻,在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入住涉案房屋;婚后20 余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并始终对承租人日常起居予以照料,故其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另,杨某重度残疾,亦无腾退条件。前述观点最终为法院采纳。

  该案最终经过发回重审、多次开庭,历时近三年,最终使残疾人合法权利得以有效维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