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就业 法律的三大落点
◎ 朱恒顺
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残疾人收入偏低是许多地方残疾人就业状况的三大基本特征,残疾人就业歧视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一项调查表明,近年来,多数地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一般都在60%以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仅有30%左右。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单位都一直未能落实法律的这一刚性规定。在北京市60万家用人单位中,仅有1.5万家用人单位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相当数量的单位,明明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但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从未招一名残疾人。在这个问题上,数量众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同样未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其中的原因,有残疾人自身条件的原因,社会上的观念歧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要想消除广大残疾人在就业竞争中的不利地位,确实需要“尚方宝剑”撑腰。
为残疾人就业撑腰的“尚方宝剑”首先是法律。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刚性的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只要有适宜残疾人的岗位,就必须招收残疾人就业,切实解决好以征收保障金取代按比例就业这个倾向性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有适宜残疾人就业岗位而拒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征收惩罚性就业保障金甚至给予其他制裁措施。
第二把“尚方宝剑”,则是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带头执行法律。建议出台政策,要求就业比例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必须按一定比例设置专门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除了极个别特殊单位,没有完成规定比例的,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新进工作人员,甚至给予其负责人处分。
第三把“尚方宝剑”,则是要用活现有法律规定,大力扶持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的发展。一方面,要对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采取减免税收的措施,并且对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给予适量补贴。另一方面,积极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对残疾人就业给予特殊扶持。而事实上,这一点在各地基本上都未推行。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希望这次检查,能够进一步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让为残疾人撑腰的“尚方宝剑”更加锋利。
(摘自2012年3月24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