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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6-07 【字体:

京残发〔2010〕100号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残疾人服务体系,逐步解决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问题,市残联、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择部分社会福利机构(含残疾人托养机构和老年福利机构,下同)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残疾人的托养需求和试点方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选择试点机构,稳步推进本市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试点工作的开展。
  一、自愿参加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申请,由区(县)残联报市残联审批后,报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备案。
  二、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每个区(县)暂推荐1–2家参加第一批试点,全市参加的试点机构暂认定20家左右。
  三、参加第一批试点的老年福利机构收住残疾人,暂限定在50–59周岁。
  四、对入住试点机构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残疾人和经认定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试点机构,由市残联分别给予护理费和床位费补贴。
  五、试点机构开展寄宿制托养残疾人服务,需要进行无障碍改造以及购置残疾人康复设备设施的,由市残联根据其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六、纳入试点的机构由市残联统一挂牌,对服务不到位或违反托养服务协议书等规定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帮助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解决机构托养服务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经市、区(县)残联认定,已开展和拟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福利机构(含残疾人托养机构和老年福利机构,下同)。
  二、服务对象
  入住试点机构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申请试点的条件
  (一)已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空置床位并拟设立残疾人托养床位、且具备收住残疾人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同意以收住残疾人总数25%的比例收住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残疾人。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收费标准,按照与市、区(县)残联商定的标准执行。
  (四)自愿接受市、区(县)残联管理,并与市、区(县)残联签订托养残疾人服务协议。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填写《北京市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书面申请及机构简介;
  2、机构章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区(县)残联对申请材料和机构托养残疾人的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后,在《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残联审批。
  (三)市残联对区(县)残联报送的试点机构情况及申请材料进行复审,会商市民政局后做出审批决定。
  (四)区(县)残联与试点机构签订《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五)市、区(县)残联应将试点机构名单及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床位、收费标准等情况,分别报市和区(县)民政局备案。
  五、鼓励措施
  (一)床位费补贴:对收住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其实际收住的残疾人人数(按满30天计算)及生活自理状况,由市残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1、残疾人托养机构:
  (1)未享受运营补贴的,按照生活能够自理200元/人.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包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下同)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已享受运营补贴的,按照生活能够自理100元/人.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老年福利机构:
  (1)未享受运营补贴的,按照生活能够自理200元/人.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2)已享受运营补贴收住59周岁以下残疾人的,按照生活能够自理200元/人.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收住60周岁以上老年残疾人的,按照生活能够自理50元/人.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护理费补贴:对入住试点机构的无工作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残疾人,按照其生活不能自理状况,由市残联按照下列标准通过试点机构按月给予护理费补贴。试点机构应等额减收残疾人的入住费用。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床位费补贴不含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中的残疾人;护理费补贴不含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补贴的残疾人。
  六、资金来源
  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机构的各项补贴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七、生活自理能力的范围界定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是指:残疾程度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是指:残疾程度为一级和二级的视力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二级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三)托养的残疾人残疾程度发生变化时,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身体自理能力评估。
  八、管理与监督
  (一)经批准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试点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性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试点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报送试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统计报表(附件3)及有关情况,并接受市、区(县)残联的监督检查。
  (三)试点机构应如实申领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
  (四)试点机构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残疾人托养床位收住残疾人,并提供规范、良好的托养服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违反《协议书》规定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本市残疾人的托养需求、托养床位建设以及试点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对试点范围进行调整。
  九、解释
  试点工作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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