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1〕28号),该《细则》与《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京残发〔2011〕27号)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现刊登如下。
为了实施好《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一、康复训练与服务
(一)补助及救助对象。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
2、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
(二)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
包括:康复功能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指导,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康复训练与服务档案管理等。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评估及审批。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审批表内注明所去机构和补助意见等内容,并为其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应由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功能评估。
4、特殊情况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残疾儿童少年,不得同时申请进入两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四)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500元,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1500元,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残疾儿童少年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半年领取一次。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康复训练与服务费用全部由区(县)残联承担。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康复训练与服务费用根据当年物价水平,由市残联与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协商签署协议确定。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签字认可,由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持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3、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
(五)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认定及评估。
1、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残联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建立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每年对本系统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进行年度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于每年1月份共同公布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
2、教育系统指定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服务对象限于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申请到普通幼儿园随园就读,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由各区(县)学前儿童特殊教育示范基地负责对申请随园就读幼儿园的资格审查。
3、关于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范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职责与要求。
1、残疾儿童少年持康复服务档案到指定的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由服务机构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填写并保存康复服务档案。
2、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指导的同时,每月至少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一次随访,并将服务内容填写到康复服务档案中。对康复训练与服务结束后返回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要做好家庭指导等延伸服务。
3、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要如实开具相关证明及票据,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定点机构资格。
4、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要自觉接受区(县)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督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不断改善自身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二、辅助器具服务
(一)辅助器具免费配发。
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经过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在市残联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只能享受一项。
2、人工电子耳蜗植入的补助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的补助对象为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辅助器具其他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信息咨询、适配评估、个性化改造、维修更换、租赁等其他辅助器具服务的,参照《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京残发〔2010〕48号)执行。其中:
信息咨询。我市建立“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网站”,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可以直接登录该网站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咨询。
适配评估。区(县)残联组织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到指定机构接受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服务主要对残疾程度、残疾部位、环境因素、需求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配发、改造、维修辅助器具的指导意见。
个性化改造。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经过评估需要个性化改造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完成。
使用指导。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可为残疾儿童少年使用辅助器具提供指导。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协同专业人员对出行不便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上门指导和服务。
维修更换。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出现损坏,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区(县)残联联系厂家维修。免费配发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的,或因残疾程度等发生改变,辅助器具不适合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按照免费配发的流程提出申请,同时将辅助器具交还区(县)残联进行“以旧换新”。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初审。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
3、评估和审批。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审批表后,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适配评估,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提出评估结论,区(县)残联提出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逐级返还残疾人作为领取辅助器具凭证。对于申请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及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需报市残联审批。
4、发放。由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发放给残疾儿童少年,并由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四)服务。
1、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康复需求,每年年初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明确当年辅助器具配发的品种、使用年限、厂家等,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享受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2、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定期检查指导区(县)残联的配发工作。
3、各区(县)残联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辅助器具发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手中。此外,要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到随审批、随发放、随录入。
4、各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做好服务工作,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配发辅助器具后,对其进行使用指导。对出行不便的,要协同专业人员提供上门指导和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服务经费、免费配发的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2、年龄不满7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报市残联审批后,到指定医疗机构植入市残联确定品种范围内的电子耳蜗,人工电子耳蜗的设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于规定时间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3、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及相关机构的升级证明于规定时间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