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及北京市残疾人常用政策法规问卷
注意事项:
1.本问卷均为单选题;2.每题答对得1分,答错不扣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写在第17页上的答题卡内)。
一、综 合:
1.残疾人是指( )。
a.是指军残人、残疾人、工伤者及一切伤残人士;b.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c.是指因疾病、外伤等原因导致器官、躯干缺失或部分的人。
2.残疾人包括( )。
a.盲、聋、哑、肢体、弱智和精神疾病患者;b.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c.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3.残疾人的“四自精神”是( )。
a.自尊、自爱、自信、自强;b.自尊、自信、自强、自立;c.自尊、自信、自爱、自立。
4.全国助残日是( )。
a.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b.每年8月的第三个星期日;c.每年12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5.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 )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a.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b.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且生活基本自理;c.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但针对自己的残疾状况选择专业。
6.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 )参加的,应当为( )提供( )、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a.盲人,盲人,盲文试卷;b.听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手语翻译;c.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7.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残疾人。
a.优先照顾;b.重点优先;c.不得歧视。
8.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 ),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a.资金扶持;b.税收优惠;c.贷款帮助。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 )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a.免费携带;b.半价托运;c.减免70%运费托运。
10.( )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a.智力和精神残疾人;b.盲人;c.重度残疾人。
二、残疾人证发放与管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b.《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c.《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
12.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 )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
a.视力;b.视力和包括视力的多重;c.精神。
13.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 )位编码。
a.18;b.20;c.22。
14.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 )的等级为准。
a.最轻;b.平均等级;c.最重。
15.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 )汉字。
a.繁体大写;b.简体大写;c.阿拉伯数字。
16.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依据。
a.不能;b.可以;c.根据实际情况。
17.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当补领。申请人应携本人身份证到原受理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但( )残疾评定。
a.需要重新进行;b.不进行;c.重度残疾人需要重新进行。
18.外省市转入本市的,( )残疾评定。
a.不再进行;b.重度残疾人应当重新进行;c.应当重新进行。
19.除特殊情况(如截肢、高位截瘫等具有明显致残特征)外,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不得办理残疾人证。治疗和康复( )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a.一年;b.六个月;c.三个月。
20.残疾人证一经发放,不得随意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确因残疾加重需要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必须经过( )以上的治疗、康复期,方可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
a.一年;b.六个月;c.三个月。
21.残疾人证遗失补领的,由其所在街乡镇残联在街区内进行公示,公示10日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在残联网站刊登遗失公告,并声明原残疾人证作废,刊登公告( )后,没有接到投诉者方可按照相关程序补领。
a.一年;b.六个月;c.三个月。
22.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并将户口迁移至本市的残疾人大学生在办理残疾人证时,除需提供正常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其学籍证明材料,并根据其证明材料设置有效期,有效期( )止。
a.十年;b. 五年;c.至其毕业时。
23.盲或低视力及听力残疾均指双眼、双耳而言,若双眼视力、双耳听力不同,则以视力或听力( )为准。
a.较重的一侧;b.较好的一侧;c.平均值。
24.( )残疾3岁以下不定残。
a.精神;b.智力;c.言语。
2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a.(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b.(一)父母;(二);配偶(三)成年子女;c.(一)成年子女;(二)配偶;(三)父母。
26.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a.出生地;b.户籍所在地;c.居住地。
三、康 复
(一)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政策
27.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 )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均可享受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
a.十四;b.十六;c.十八。
28.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电子耳蜗条件的,按照人工电子耳蜗的实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人工电子耳蜗植入或处理器升级的费用补助,每人( )。
a.只能享受一次;b.每年可以申请一次;c. 每五年可以申请一次。
29.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 )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 )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给予补助。
a.2000,1000,50;b.1000,1000,70;c.500,500,70。
30.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视力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500元,肢体、智力、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 )元,精神、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最高不超过( )元。
a.1500,2000;b.2000,2500;c.3000,5000。
31.享受( )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
a.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低收入家庭;b.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及残疾人生活补助家庭;c.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
32.残疾儿童少年需要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经审批合格后,持审批表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完成康复训练与服务项目后,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康复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原则上每( )报销领取一次。
a.季度;b.半年;c.一年;
(二)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政策
33.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的,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基本目录》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a.(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二)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b.(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二)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三)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c.(一)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二)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三)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四)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持有《求职证》或《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
34.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 )的残疾人,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补贴目录》范围内,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辅助器具总额的( )%,辅助器具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件补贴( )元。
a.16周岁以上,30,3000;b. 16-60周岁,30,3000;c. 16-60周岁,50,5000。
35.同类辅助器具,免费配发和购买补贴( );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每次只能申请一件。享受过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残疾人,(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补贴。
a.只能享受一项,五;b.只能享受三项,三;c.只能享受一项,一。
四、就 业
(一)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
3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残疾人证》和《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a.减半收取;b.重度残疾人免收;c.免收。
3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 )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 )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a.免收,减半;b.减半,减免30%;c.减免30%,减免15%。
38.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政策:(一)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进入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 )市场管理费。(二)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残疾人,( )收取市场管理费。
a.免收,减半;b.减半,减免30%;c.减免30%,减免15%。
39.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可以享受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
a.16周岁以上;b.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c.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
40.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 )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 )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 )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 )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a.3,3,2,2,1000;b.2,2,1,1,8000;c.2,2,1,1,5000。
41.街道(乡镇)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 )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 )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a.15,10;b.20,15;c.25,20。
42.个体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 )存档费。
a.免收;b.减半缴纳;c.减免30%。
4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1%的费率,给予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 )%。
a.1;b.0.5;c.0.2。
(二)本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44.国家实行按( )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a.用人单位注册资金;b.用人单位经营性质;c.比例。
4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a.1.5;b.1.7;c.2.5。
46.安排1名( )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a.盲人;b.视力;c.16-60周岁之间。
47.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
a.盲人;b.视力残疾人;c.中重度残疾人。
(三)福利企业相关政策
48.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 )%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 )人的企业。
a.25,10;b.20,10;c.10,10。
49.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 )的残疾人。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行业许可证》;b.《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证》;c.《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五、教 育
50.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残疾学生,经本人申请,区县相关部门认定,可在市、区县、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免外语听力测试。听力残疾学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考生的外语分数(成绩)按下面公式计算:规定的听力测试部分视同( )。
a.满分;b.80分;c.及格分。
5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 )的重残人。
a.城乡低收入家庭;b.城市重残人补助;c.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
六、社会保障
(一)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
52.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按照每月( )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a.50;b.100;c.200。
53.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未享受低保待遇、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 )、残疾程度为( ),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a.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b.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c.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一级、二级的各类残疾人。
54.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 ),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a.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不含在校生);b.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四级的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c.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
55.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A)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并按救助系数( )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a.重残人本人,1.1;b.重残人本人,1.15;c.重残人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1.1。
56.残疾人生活补助街道(乡镇)审核期为()个工作日,社区(村)公示期为( )个工作日,区(县)残联审核期为( )个工作日。
a.10,10,10;b.15,7,7;c.15,10,10。
57.非农业户口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参照( )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a.重残人本人及其配偶,城市低保;b.重残人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城市低保;c.重残人本人,城市低保。
58.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福利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 )元。
a.250;b.300;c.350。
59.从2011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从家庭月人均480元上调为( )元;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从家庭月人均300元上调为( )元。
a.500,340;b.500,350;c.550,350。
60.2011年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 );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的( )%。
a.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30;b.731元,130;c.1000,130。
(二)本市残疾人养老保险政策
61.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 )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 )%的补贴。
a.50,30;b.30,10;c.全额,50。
62.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年。
a.15;b.10;c.5.。
63.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应在每年( )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a.6月30日;b. 9月30日;c.12月31日。
64.参保残疾人达到( )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号)规定继续缴费的,可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的规定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
a.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b.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c.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65.继续缴费至( )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a.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b.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c.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66.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没有《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a.按照10%缴纳;b.按照50%缴纳;c.免缴。
67.对于经医疗、教育、灾害等专项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 ),但生活确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a.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b.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c.城乡低保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和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
七、法律服务
68.申请法律援助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四)( )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a.盲、聋、哑及限制行为能力;b.视力、听力、言语残疾及限制行为能力;c.重度残疾。
69.本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标准依申请人是否享受( )待遇来确定。具体标准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额度为准。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b.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补助;c.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补助、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
70.《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 )法律援助的项目。
a.农民工、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b.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c.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
7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资助案件范围:(一)当事人经济状况和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当地法律援助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虽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但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三)当事人经济状况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本省(区、市)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四)当事人经济状况( ),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类型的。
a.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b.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c.高于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
72.本市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 )。
a.免收;b.减半;c.缓、减、免。
八、机动轮椅车和专用机动车
(一)本市机动轮椅车政策
7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 )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a.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b.各省市选定;c.下肢残疾人驾驶。
74.汽油机名义排量( )的机动轮椅车称为轻便机动轮椅车。汽油机名义排量( )的机动轮椅车称为普通机动轮椅车。
a.小于等于100ml,大于100ml小于等于150ml ;b.小于等于70ml,大于70ml小于等于100ml ;c.小于等于50ml,大于50ml小于等于150ml。
75.本市自行车存放处应准许残疾人存放专用车并( )收费。
a.按存放自行车标准;b.减半;c.免于。
7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 )的残疾人。
a.本市;b.本市下肢残疾;c.符合规定条件。
77.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
a.15;b.20;c.25。
78.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 )。
a.直系亲属;b.下肢残疾人;c.陪护人员。
79.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 )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 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a.《北京市机动轮椅车行驶证》;b.《北京市机动轮椅车行驶证(IC卡)》;c.《北京市机动轮椅车驾驶执照》。
(二)本市专用机动车政策
80.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 )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 )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a.100,三指,5;b.50,两指,5;c.50,三指,5。
81.残疾驾驶人申请专用通行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限于左下肢、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有听力障碍的残疾驾驶人;二是持有我市核发准驾车型为C1(听力障碍)、C2(左下肢残疾、听力障碍)或者C5(右下肢、双下肢残疾)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本人或( )拥有本市登记核发的小型载客汽车或者经改装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辆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并有有效的交强险凭证。改装车辆改装后已领取牌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办理专用通行证的申请人须持以下证明:一是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是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是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四是申请人名下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申请人( );五是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凭证。
a.直系亲属,机动车所有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还须持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b.配偶,机动车所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须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c.配偶、父母或子女,机动车所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还须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82.对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 )。
a.减半收取停车费;b.仍执行调价前收费标准;c.一律免收停车费。
九、其他相关政策
83.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 )%的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 )%的个人所得税。(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 )%的个人所得税。
a.70,100,100;b.50,100,100;c.30,50,50。
84.( )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 )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地铁。
.重度残疾人,视力残疾人;b.视力残疾人,盲人;c.残疾人,盲人。
85.本市( )旅游景区对残疾人( )。
a.173家A级,免票;b.全部A级,免票;c.全部,减半收取门票。
86.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可以申请享受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60周岁;(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四)经评估认定为();(五)自愿入住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a.重度残疾人;b.生活不能完全自理;c.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87.入住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康复类机构)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用于折抵该残疾人当年的入住费用。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具有本市户籍,残疾程度为( ),且未超过劳动年龄( );2.入住的服务机构依法建立,手续完备(不包括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和教育系统的特教学校等);3.自费入住托养服务机构,享受全托服务,且入住一年以上。入住不满一年的不予以资助,日间照料的不予以资助;4.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与入住的服务机构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托养服务机构连续托养的,协议签订间隔小于30天的,托养时间可累计)。
a.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b.一、二级,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c.一、二级,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88.居家托养的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以助残券的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1.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需要专人照料;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 )且无业;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a.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b.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男16周岁以上,女16周岁以上;c.截至2011年12月31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89.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由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未就业证明)均可在( )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
a.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b.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户口所在地;c.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居住地。
90.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 )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执行。
a.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b.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c.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重度残疾人的。
9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 ),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工作自( )起实施。
a.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核准当月;b.二级以上残疾(含),2008年1月1日;c.三级以上残疾(含),2008年1月1日。
92.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 )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 )补贴。
a.免费,全额;b.配发,80%;c.全额,50%。
93.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 )。
a.优先照顾残疾人;b.减免10%购房款;c.增发10%拆迁补偿款。
94.廉租住房实物住房主要配租给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 )、患有大病人员的家庭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
a.重度残疾人;b.严重残疾人员;c.二级以上残疾人(含)。
95.符合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 )的人员。
a.重度残疾;b.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c.二级以上残疾(含)。
96.残疾人员夫妻户籍投靠受理条件(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1)申请人年满35岁,且结婚满10年;(2)申请人年满40岁,结婚应满5年;(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为残疾人( )。武疯子一般不予受理。
a.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b.二级以上残疾人(含);c.残疾指生活难以自理,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97.享受本市( ),并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给予救助。
a.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b.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补助待遇;c.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收入家庭补助及城市重残人补助待遇。
98.对盲人养导盲犬和( )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a.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b.除盲人以外其他二级以上残疾人(含);c.肢体重残人。
99.本市户籍、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64周岁的( )均可申请配备使用“小帮 手”电子服务器,每台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贴200元。
a.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b.二级以上残疾人(含);c.重度残疾人。
100.配装可视闪光门铃范围:1、本市()残疾人;2、住楼房或独门独院平房的残疾人;3、以前配装过的残疾人家庭不再重复进行配装。
a.听力;b.听力和言语;c.生活不能自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