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认真贯彻《实施办法》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 《挚友》编辑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确立了以权利为本、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反歧视、特别扶助等权益保障原则;体现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精神;落实市委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将《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的原则思路和重点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总结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及实践创新:固化提升近年来本市行之有效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权益保障机制和保障政策措施;巩固发展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残奥会所形成的良好人文社会环境;解决了本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一系列专项调研发现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突出问题:包括基本康复、公平教育、平等就业以及基本生活、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其中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和解决其特殊困难更为优先。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体现了全面性、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等特点,对我市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如下创新:拓展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新空间;明确了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新框架;确立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新模式;开启了政府保障和市场保障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新方向;奠定了社区、机构和家庭密切配合的残疾人养护服务新机制。
《实施办法》既是我市残疾人的法律保障,也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既是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方向。其基本精神和实质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应给予特别扶助和保护。认真贯彻施行《实施办法》对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更快地发展我市残疾人事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保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依据《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对残疾人的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推动各街、乡(镇)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制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积极制定实施细则或规定,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实施办法》中有关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法规条款顺利施行,确保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完成。
要主动配合,协助执法机关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行为。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实施办法》予以处罚。要加强《实施办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施行《实施办法》作为一件大事抓实、抓细、抓好,使《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执法的良好环境。要积极组织、引导广大残疾人认真学习和宣传《实施办法》,帮助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侵害残疾人的行为作斗争。同时,鼓励残疾朋友继续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顽强拼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为改善自身状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公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修订,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