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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伤残津贴制度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0-11-12 【字体:

◎ 赵延红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数生活在社会下层,需要政府和社会的特殊扶助。“十二五”期间,建议北京市能够研究实施对全市残疾人实施伤残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制定相应的普通伤残津贴和重度伤残津贴制度。可以根据财政支付能力确定津贴额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增长机制。

  提出实施伤残津贴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北京市作为全国首善之区,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社会保障管理水平具备了实施这项制度的基本条件。

  2、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并日益关注民生。就要求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要适当向中等发达国家对残疾人的保障水平靠拢;目前各发达国家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伤残津贴制度。

  3、实施伤残津贴制度能够保障残疾人因残疾导致的特殊需要;符合目前我们实施的普惠加特惠的社会保障工作方针。

  4、通过制定实施伤残津贴制度,有利于整合我市现有的比较零碎的、不够系统的政策;完善现有的政策。

  5、残疾人对政府和社会扶助资金的使用,亦应当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津贴制度直接补助现金,残疾人支配自主性大,避免各项政策对使用限制过度。

  6、能够最大限度扩大残疾人受益面,可避免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受益差别。目前我市虽然出台了一些对残疾人的保障政策,但是,由于各项政策均对收益残疾人群设限,使大多数残疾人感觉受惠不明显,或使一些类别残疾人感到福利未均等化。津贴制度最易让全体残疾人感受到来自政府及社会的温暖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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