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难处理 二审胜诉终维权
苏某与田某为邻居,两人房屋仅相隔1.4米,某公司租赁田某的房屋经营家具。2005年,田某擅自在其房屋北墙正对其后窗处打开1扇门,并且安装了空调室外机。某公司在经营中经常将上述房门敞开,其工作人员室内大声喧哗,使苏某不敢开窗通风。此外,苏某认为房门对其隐私权及安全均有不利影响。遂起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田某封堵房门,拆除空调室外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07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苏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请求,但驳回了其他请求。判决后,苏某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1月7日,苏某来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寻求法律救助,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安排隆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承办了此案。刘律师在认真分析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苏某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请求,但却同时认定田某增开房门并不影响苏某的正常生活,这才是苏某败诉的真正原因之所在。经过此番分析,刘律师向苏某提出了搜集更多新证据的建议。在二审中,苏某针对噪音污染、废气侵扰影响通风、妨碍隐私三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证据,证人也悉数出庭支持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田某增开房门客观上对苏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超出了应容忍的程度,构成对相邻方的妨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要求田某封堵房门,并将空调室外机拆除,诉讼费由田某负担。
律师点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物权法》公布实施以来,相邻关系纠纷呈日益上升趋势。一般而言,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活、方便生产、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能否搜集到证据证明增开的房门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是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北京隆平律师事务所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