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枚公章助天伦学校维权
◎ 刘国军
一、案情
天伦学校与北京北郊肿瘤医院(以下简称北郊医院)于1995年9月1日签定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天伦学校租用北郊医院15间房屋,按学期向北郊医院支付租金。2001年7月双方又补签了两份协议:其中《租房协议》的签署时间写为1994年9月1日;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对房屋租金和协议的有效期进行了具体约定。双方实际一直都是按照1995年9月1日签定的《协议书》和2001年7月签定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履行,而签署时间为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过,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募集赞助资金。
2008年3月18日,北郊医院以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有效,天伦学校严重违约为由,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天伦学校无条件腾退房屋。
二、办案过程
2008年5月23日,受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的指派,刘国军律师接受为北京市天伦学校提供了法律救助。经刘律师与天伦学校细致沟通,了解到了下述事实。
天伦学校与北郊医院之间合作一直以来都是执行的1995年9月1日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及2001年7月10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这两份协议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天伦学校与北郊医院之间曾先后签署了三份协议,即: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1995年9月1日的《协议书》;2001年7月10日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其中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实际的签订时间为2001年7月10日,与《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同时签订。双方合作办学始于1994年,在合作之初双方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1995年9月1日的《协议书》是双方为合作而签署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也是双方合作至今实际履行的协议。
经刘律师调查还发现: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所盖的天伦学校的印章为“北京市天伦学校”。而事实上,1994年时天伦学校的注册名称并非为“北京市天伦学校”,“北京市天伦学校”的名称是2000年之后才经变更而来的。这充分证明了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是事后补签,并非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裁决结果
2008年7月29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向北郊医院发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准许北郊医院撤回起诉。至此,该案以北郊医院撤诉而告终,天伦学校再无需腾退房屋,而北效医院则需继续履行合同。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此类纠纷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一般而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重点在于合同的有效性和违约构成上。在本案中,1994年9月1日的《租房协议》是事后补签,目的在于向社会募集资金,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过,所约定的内容也并非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并不具备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对当事人双方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签署各种对外正式协议时,都应该细致认真地加以对待,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