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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9-09-03 【字体:

 ◎ 刘国军

  一、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在做家务时,被告刘某无顾拿砖头敲砸其家门并冲进房屋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原告头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原告试图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42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某接到法院传票后,认为原告张某所提供的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当时被告刘某与邻居白家有矛盾,被告刘某(为聋哑人)拿出纸和笔与白家解决误会,而原告在门口看热闹并说三道四。事后,被告也想通过笔谈的方式跟原告解释,但原告却用侮辱的语言辱骂被告的生理缺陷,遂使被告敲打原告家的门,不料反被原告和其男友进行人身攻击,致使被告头部挫伤、手指扭伤、尿中带血。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刘某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9000元并赔礼道歉,以及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 办案过程

  2009年3月30日,刘某来到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寻求法律救助,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请隆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承办了此案。刘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案情后认为,在本案中刘某也是受害者,而原告有“恶人先告状”的意味,并且原告所提出的部分证据与事实不符。经过此番分析,刘律师向刘某提出了搜集更多证据、提起反诉的建议。

  2009年4月2日和8日,西城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 裁决结果

  经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各自撤诉了结此案。

  四、 律师点评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本案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这是其正确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本案中,被告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反诉,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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