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的办理审批流程(摘录)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我市全面实施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已于6月1日起由各区县残联根据实际组织实施。截止到7月底,全市已换证人数为27805人,正在审批人数为45421人,换证完毕的与正在审批的共计73226人,占应换证总人数的28.4%。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节规定办理:
(一)初次申领残疾人证的;
(二)已办理残疾人证,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需换发残疾人证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条 申请。申请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
(四)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户口在本市区(县)与区(县)之间迁移后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应当先要求本人到第一代残疾人证办理的区县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再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残协申请换发。从外省市迁入本市且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不再要求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按第一次申领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受理。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核对其身份及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及其他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情况属实者,予以受理,提交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二)不属于本单位属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五)填写虚假信息的,或者经告知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仍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四条 初审。街道(乡镇)残联根据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录入相关信息,分别提出初审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1、外省市调入本市的;
2、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
3、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举报的;
4、没有诊断材料或诊断材料不全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
(二)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3人联合评定、签字。提交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三)医疗诊断证明及其他材料齐全者,提交区县残联进行审核。
第五条 医疗诊断。指定医疗机构由本区(县)卫生局、残联共同指定,名单报市卫生局和市残联审核备案。指定医疗机构在核实本人身份后,对本人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残疾类别和等级建议,将情况反馈区(县)残联。医疗诊断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1、本人确因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到达医疗机构的,可以在受理后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由区(县)残联组织相关人员入户开展残疾诊断。
2、本人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的,可以不亲自到达残疾评定机构。申请人可向街道(乡镇)残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残疾的有关诊断材料、影像资料等,由残疾评定机构据此进行残疾评定。
第六条 审核。各区(县)残联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残疾评定表的评定意见,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符合残疾标准,符合标准的,确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进入下一步批准程序。
第七条 批准。区(县)残联主管理事长对申请和受理的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初审意见等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于适用程序正确、符合《残疾标准》、初审意见正确的,予以批准;
(二)对于适用程序不正确的,不符合《残疾标准》的,或者初审意见错误、不明确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制证、发放。区(县)残联批准后,制作残疾人证,并由街道(乡镇)残联、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发给申请人。
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到区县残疾鉴定委员会(小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诊断,区县残疾鉴定委员会(小组)依据指定医疗机构做出的医疗诊断重新进行残疾评定。对区县残疾鉴定委员会(小组)做出的残疾评定有异议的,提交市残疾评定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定。残疾评定委员会(小组)由残联工作人员和相关医学专业医务人员组成。
第九条 备案。区(县)残联批准后,应妥善保存有关申领材料,并将残疾人登记信息印发街道(乡镇)残联、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存留。 (组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