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实施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
京残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影响,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2009年至2011年间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六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或往届没有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对招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四)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给予补贴。
三、应届高等学校残疾人大学生实习或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见习,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残疾人实习基地实习见习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一)对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培训费补贴。
五、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1名要求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进行职业指导,采取“一对一”的服务方式,免费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辖区内的每1名未就业的残疾人大学生提供至少2次就业机会。
六、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七、上述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