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本山的卖拐与奥巴马的道歉
––试论法治社会应当尊重残疾人权利
◎臧新义 肖 丽
曾经在报章上看到一则新闻,说美国总统奥巴马因在电视访谈节目中自嘲保龄球技术差得“像参加特奥会”一样而向全国的残疾人道歉。后来又听说美国特奥会还因此发起全国国醒日,六百所学校参加了群众大会,呼吁人们不再说带有歧视意味的单词RETARD[智障]。这件事让我想起了一个曾经红遍全国的小品––赵本山的《卖拐》,并因此而感到羞惭,因为,看那个小品时,我也是乐不可支、欢呼叫好的。作为一名法科毕业的学生,我仿佛看到了欢声笑语背后吾国久远的封建意识与古代法律思想的阴霾,也许这就是鲁迅先生毕生所为之努力而想要改造的国民劣根性和“鬼气”。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人性、人权、人道这些概念或曰权利是不存在的,平民百姓也是没有什么人格尊严的。虽然古代一些政治思想家提出了“天地之间,莫贵于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思想,强调要利民、裕民、养民、惠民,然而在统治者那里也只不过是用来愚民的摆设。为了封建统治,法家“弃灰于道者刑”的“严刑峻法”才是统治者的至理名言,刑罚被看做是对付人民、反抗者的利器。从远古茹毛饮血时代“同态复仇”演变过来的早期刑罚,以残害肉体的方式来完成惩罚之目的。奴隶制五刑包括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割鼻子),剕刖(砍手脚),宫(毁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每一种都是野蛮、残酷、不人道的,单看刑名就让人不寒而栗。进入封建社会后,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逐步替代奴隶制肉刑,然而肉体刑并未消失,延续了整个封建时代。笞、杖两种刑依然是残害身体的,而始于五代的凌迟酷刑(民间称之为千刀万剐),贯穿宋元明清几代,一直到清末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时才被完全废除。古代残疾人名家中,战国时期大军事家孙膑是被庞涓施以膑刑割去膝盖骨而致残的,写出被鲁迅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之《史记》的司马迁则被汉武帝处以“宫刑”这样一个极度残酷而具人格侮辱的刑罚。这些肉体刑长期正当合法的存在,成为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潜移默化的渗入到人们的灵魂当中,于是民间就有了众多冷漠的“看客”。阿Q的被枪毙不是被众多看客认为“并无杀头这般好看”么?对于生命尚且如此冷漠,拿别人的身体缺陷开个玩笑又算得了什么呢!
现代社会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观念,即人权是人类的普世价值,不论是什么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讲人性、讲人权、讲人道。我国于1978年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并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后,逐渐有了人性、人道、人权这些概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宪法,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更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响亮口号。在法制领域,这些观念意识也作为立法的精神原则被确定下来。以我国残疾人立法为例,就可看出尊重“人的权利”意识的发展历程。自1988年3月成立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后,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指导性文件。1990年12月,出台我国第一部《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8月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2006年颁布《2006–201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2007年5月实施了《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紧接着,国务院又于今年4月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对“残疾人权利”做了详细专门的规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和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制度的健全无疑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与理解,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然而,如果这些法律政策条文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如果法治精神还不能成为社会普遍的信仰,那么我们的社会还将不断出现像《卖拐》那样拿别人身体或精神缺陷来取乐的节目。那位小沈阳的保镖王金龙,在其小品《超级大明星》里塑造的一瘸一拐的保镖形象,不是分明还在重演“《卖拐》”吗?却依然在社会上获得了高人气,尽管《残疾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治社会的人权精髓在于强调平等的同时尊重与包容个体的种种差异和缺陷。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是人类社会的平等成员,享有同等的尊严。残疾是人类在自身生存发展和文明进化过程中付出的代价,社会理应消除歧视,并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便利条件,以使他们平等地参与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只有逐步形成这种法治社会的人权精神与理念,《卖拐》类的娱乐节目才会少一些人气,残疾人的权利才会得到尊重,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