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工作,简化相关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近日对2006年出台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内容如下: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已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申报、审核或缴费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退款手续。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的申请,按照缴费渠道办理。用人单位应在审核征缴期结束后至当年12月15日办理退款申请。当年没有办理退款申请的,在下一年退款申请期内办理,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三)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单位);
(四)申请退款的书面说明;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在职残疾人相关证明材料;
(六)退款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退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退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市、区(县)残联审批。
(二)市、区(县)残联审核通过后,将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的《审批表》一式三联以及用人单位缴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各区(县)地税局、分局。
(三)市、区(县)残联对审核未通过的退款申请,应及时将有关原因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主管税政科对市、区(县)残联送交的《审批表》进行复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复核通过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及时送交计会部门,由计会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送交支库办理退款;
(二)对复核未通过或无法办理退款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及时退还市、区(县)残联;
(三)市、区(县)残联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审核表》后,应及时将有关原因告知用人单位。
第六条 经审批后退还用人单位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暂不加计利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6〕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