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
11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印发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各地规范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
《标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及相关政策制定,包含组织管理、服务体系、服务内容、评价指标四大方面。《标准》明确了县(市、区、旗)党委、政府和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的职能;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
《标准》规定,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六方面。同时,《标准》还提出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设置率、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和服务建档率、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满意度、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的比例等评价指标。
链接: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