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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次北京市残疾人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组联部   发表时间:2016-02-25 【字体:

各区人力社保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在加快发展首都残疾人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进程中,我市涌现出了一大批残疾人自强自立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激励自强与助残精神,促进首都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决定,对残疾人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残疾人工作者进行评选和表彰。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 北京市残疾人自强模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残疾人。

    —— 北京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及其他组织。

    —— 北京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公民和驻京军队、武警官兵。

    —— 北京市优秀残疾人工作者:本市各级残联专职工作者、残疾人协管员和专职委员。

    —— 北京市残疾人之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市级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社区、村残疾人协会及其他以残疾人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单位。

    副局级以上干部和副局级以上单位,不参加本次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处级干部表彰名额不得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名额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已获得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荣誉的此次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先进个人100名,集体50个。其中“北京市残疾人自强模范”25名,“北京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30个,“北京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45名,“北京市优秀残疾人工作者”30名,“北京市残疾人之家”2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北京市残疾人自强模范。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北京精神,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突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 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3.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为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4. 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市级相关荣誉,在本地区、本系统有一定影响力。

    (二)北京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能够深入持久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在各自领域积极帮扶残疾人,密切联系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关心残疾人事业,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扶残助残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特别是近五年来成效突出,受到残疾人及其亲友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残疾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方面成绩突出;

    2.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办实事,群众认可度高;

    3. 长期支持残疾人事业,在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扶贫、体育、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特别是在融合教育、残疾预防、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事业宣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 长期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成绩突出。

    5. 在开展志愿助残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明显。

    (三)北京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长期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近五年来助残成绩显著,在本系统或社会上取得广泛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

    2. 为残疾人主持正义,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有显著成绩;

    3. 在志愿助残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事迹感人;

    4. 在其他方面关心、帮助残疾人,有突出成绩。

    (四)北京市优秀残疾人工作者。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践行“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坚持“平等、融合、共享、阳光”的残疾人工作理念,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 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五年以上,近五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 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温馨家园管理服务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三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五)北京市残疾人之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1. 模范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广大残疾人的信赖;

    2.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就业、日间照料、文化体育、法律维权、职业康复劳动及培训等各项服务,解决残疾人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代表残疾人利益,向有关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反映残疾人的呼声;有固定服务和活动场所,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

    3. 广泛联系残疾人,为残疾人办实事取得显著成绩。

    其中,街道、乡镇残联按规定配备专职理事长和残疾人协管员,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按规定聘用专职委员,温馨家园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应有固定服务和活动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

    1. 启动评选工作,发动基层推荐候选人。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名额为表彰名额的120%。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区、各单位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向社会公开的推荐候选人名单。

    3. 网络投票。通过微信、首都之窗网站对候选人向社会公开进行投票。

    4. 专家评审。聘请专家根据上报的事迹材料并参照网络公开投票情况及区域推荐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5.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审核。

    6. 公示。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7. 会签表彰决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残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进行联合表彰。

    四、奖励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及奖金。

    五、组织领导

    由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局有关人员组成的第五次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组联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依照评选条件,对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评审意见,最后由领导小组审定,以市残联和人力社保局两家名义进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系统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残联和人力社保局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条件允许的,可以组织开展本区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活动,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各区、各系统评选推荐工作应严格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拟申报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做到群众公认,真正体现先进性。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作出处理。

    (三)要扎实、细致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切实把本地区、本系统最优秀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评选推荐的残疾人自强模范,要尽量照顾到各类别的残疾人;要特别注意深入挖掘和总结奋战在为残疾人服务第一线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60%以上来自基层组织。

    (四)各区、各系统推荐的个人和集体要填写相应的审批表(附件2、3),报送先进事迹(2000字左右,要时代感强,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保证质量)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要特点突出,文字精炼),审批表、先进事迹和事迹简介以书面形式报送一式三份,并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审批表可到北京市残联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bdpf.org.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上述推荐材料、公示证明等材料,请于3月15日前报送北京市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联系方法

    北京市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62号

    邮政编码:100069

    联 系 人:吕聪聪

    电    话:63295820

    传    真:63295820

    电子邮箱:bjclzlb@126.com

    附件:1. 北京市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

          3. 北京市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

          4. 企业征求意见表

          5. 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7. 北京市自强与助残评选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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