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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联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组联部   发表时间:2020-05-18 【字体: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专门协会章程、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团结联系本类别残疾人,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三、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市残联主席团会议的决议,在市残联的领导下,组织落实各专门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各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委员原则上由市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担任。

  五、各专门协会委员会主席领导并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六、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享有对协会重要事项的表决权,对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残疾人事业重要信息和进展情况的知情权。

  七、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应了解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了解残疾人工作动态和与本协会有关的专项业务,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局观念,模范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工作规则,切实发挥残联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议制度

  八、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制度。

  九、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决定与本协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听取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将有关重大决定报市残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可采用书面或通讯方式进行。

  十、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主要议题是: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本协会重要活动安排,讨论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议定提交委员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审定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议定的事项。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联系制度


  十一、专门协会设立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残联组联部联系、协调。

  十二、执行理事会每季度与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互相通报一次工作,并听取专门协会的意见的建议。各专门协会应做好会前准备和会议精神的传达。

  第五章调研制度


  十三、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类别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每年组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开展调查研究,并受主席团的委托,进行专项的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市残联理事会和主席团反映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十四、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残联组织的调研活动或组织本级专门协会进行调研,也可结合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进行调研。调研后及时写出报告,向本级残联和上级协会委员会反映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十五、专门协会办公室对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及时办理。对残疾人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交各专门协会主席会议或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必要时提交理事会。

  第六章工作要求


  十六、各专门协会委员会通过市残联对各区专门协会进行联系和指导。

  十七、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市残联的名义参加各区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报市残联批准后实施。各专门协会参加国际或外省市的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残联领导报告,在市残联相关业务部门协助下实施。

  十八、各专门协会委员会要配合市残联,每年在爱耳日、全国助残日、爱眼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国际残疾人日及其他重要节日期间,开展相应活动。

  十九、各专门协会应及时将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信息和进展情况提供给协会委员,对涉及各专门协会的专项工作,由市残联组联部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

  二十、各专门协会印章,由专门协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事项报专门协会主席审批,重要事项报市残联领导批准。

  第七章附则


  二十一、本工作规则从2018年7月起开始执行。

  二十二、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市残联组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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