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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2〕296号)

  发表时间:2013-12-24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残联,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提高生活水平的根本途径,也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目前,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还未达到本市规定比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优先予以安排。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2013年8月1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指出:“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三、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具体目标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在“十二五”末突破“零安置”,即至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尚未达到规定1.7%比例的市属事业单位应逐年提高安置比例,力争2020年前达到或超过1.7%比例。

  市属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预留一定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

  四、事业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做到责任落实。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步骤和措施,量化工作任务指标,切实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政策落实。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残联将密切配合,加大残疾人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引导市属事业单位依法、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属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招考聘用手续,依法订立聘用合同,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制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残联将根据市属事业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适应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市属事业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定期定向做好信息发布,积极配合市属事业单位开展招聘工作。

  (四)做好基础工作。市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好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用工实际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调研、岗位设置与预留、招聘条件政策倾斜等工作,切实为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残联将联合对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定期通报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情况,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市属事业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六)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残联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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