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京民福发〔2019〕16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方便广大残疾人群体,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结合《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线上申请,实现全城通办
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网上办事栏目或官方微信掌上服务栏目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信息由平台自动分配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业务窗口。
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就近或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任一街道(乡镇)业务窗口输入本人身份信息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由平台自动分配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业务窗口。
二、精简申报材料,实现无纸化办公
残疾人在街道(乡镇)业务窗口申请时只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以下两类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需另行提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1.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2.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不留存复印件,只拍照留档。全程不留纸质材料,实现无纸化办公,办理材料以网上电子档案为准。
三、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拥有最终审批确认权。街道(乡镇)业务窗口收到并录入申请信息后,对不需要进行信息核查的申请材料,由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补贴种类和额度,通知相关部门发放。
对需要进行信息核查的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业务窗口即时提请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查,并由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认补贴种类和额度,通知相关部门发放。
四、调整公示及复核程序,优化审批环节
取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社区(村)公示环节,不再印制和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优化《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复核程序,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每年两次复核,调整为残疾人主动申请复核和业务平台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主动申请复核
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残疾人应在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线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到全市任一街道(乡镇)业务窗口申请复核。
1.个人稳定性收入发生变化。
2.学生身份发生变更(由学生转变为非学生)。
(二)平台自动预警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街道(乡镇)业务窗口根据平台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街道(乡镇)职能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直接调整,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
1.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低保标准、养老金基数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3.残疾人死亡或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等情形。
因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补贴资金的增加、减少或停发的,由街道(乡镇)职能部门通过相关渠道向申请人发送变更信息,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
五、调整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和户籍迁移办理程序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每月月底前由相关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网上办事栏目或官方微信掌上服务栏目申请变更,也可以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全市任一街道(乡镇)业务窗口申请。
受理街道(乡镇)业务窗口将申请信息录入业务平台,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职能部门收到受理街道(乡镇)业务窗口提交的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迁移意见,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职能部门自收到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职能部门提交的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平台自动将迁移信息推送到申请人预留的手机上)。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抽查。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街道(乡镇)通过平台办理业务。街道(乡镇)要确保两项补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平台预警和残疾人复核申请及时予以调整,对于多发的资金要及时追回。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信息核查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