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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09〕116号)

  发表时间:2009-11-20 【字体:


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为了做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现就执行《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退休、退职待遇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通知》下发前男已超过60周岁、女已超过55周岁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同一年度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各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后,要通过审核网络核对残疾人就业情况,已经就业的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同时,还应将申请补贴残疾人的情况提交给区县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确认其当年是否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当年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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