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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26号)

  发表时间:2010-04-10 【字体:


关于核发残疾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本市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从2010年4月1日起,已启动日常核发残疾人证工作。为确保日常核发残疾人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核发残疾人证工作依照《北京市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实施细则》进行,《实施细则》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在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中收集上来的第一代残疾人证,各区县残联可统一进行销毁,但底卡必须长期存档备查。

  三、凡申领残疾人证者,本人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四、核发残疾人证一般不采取目测残疾评定的办法,原则上申请人均应到所在区县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诊断。如确实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的,可不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但必须出具社区开具的有3人以上共同签字的有效证明。

  五、申请人在办理残疾人证过程中,负责医疗诊断的医生或残联审核人员可以要求其做进一步医学客观检查。

  六、除特殊情况(如截肢、高位截瘫等具有明显致残特征)外,在治疗和康复期间不得办理残疾人证。治疗和康复一年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七、残疾人证一经发放,不得随意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确因残疾加重需要变更残疾类别、等级的,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治疗、康复期,方可申请变更残疾类别、等级。

  八、残疾人证遗失补领的,由其所在街乡镇残联在街区内进行公示,公示10日后报区县残联,区县残联在残联网站刊登遗失公告,并声明原残疾人证作废,刊登公告三个月后,没有接到投诉者方可按照相关程序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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