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政策服务手册--精神残疾人卷

  发表时间:2013-06-02 【字体:

第一章 残疾人证


  一、残疾分类与等级

  1.什么是精神残疾?

  残疾类型分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

  2.精神残疾分哪几个级别?

  精神残疾分为四级,具体指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三级、精神残疾四级。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如精神残疾的残疾程度最重则按精神残疾的分级确定残疾等级。

  精神残疾分级标准参见附录中的表1-1。

  (政策出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GB/T26341-2010)

  二、残疾人证的申办

  1.哪些人可以在本市申办残疾人证?

  在本市申请办理残疾人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本市户籍;(2)具有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规定的情形;(3)本人自愿办证。

  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并将户口迁移至本市的残疾人大学生可办理残疾人证,按本市办理残疾人证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残疾人证时除需提供正常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其学籍证明材料,并根据其证明材料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至其毕业时止。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后,残疾人证的迁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关于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残发〔2010〕43号)

  2.如何申办残疾人证?

  申请人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申请人根据街道、乡镇残联初审情况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诊断。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确定残疾类别、等级,提出审批意见,核发残疾人证。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领取残疾人证。

  北京市各区县精神残疾医学诊断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参见附录中的表1-2;

  北京市各区县残联名单参见附录中的表1-3。

  温馨提示:

  办理残疾人证不用缴纳工本费。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3.如果对残疾评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对区、县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请市级残疾评定。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三、残疾人证的使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温馨提示:

  残疾人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其中,残疾类别代码:视力残疾为1;听力残疾为2;言语残疾为3;肢体残疾为4;智力残疾为5;精神残疾为6;多重残疾为7。残疾等级代码:一级为1;二级为2;三级为3;四级为4。

第二章 生活保障


  一、低保

  1.残疾人申请低保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除了和其他人一样需要提交低保申请书、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材料,另外,请一定记得带残疾人证,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需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开具《重残人证明》。

  申请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或户口所在区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按照户籍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温馨提示:

  2013年1月起,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460元。各区县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区县的低保标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0〕51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2〕165号)

  2.残疾人享受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城市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 法定抚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对法定抚养人先扣除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收入。

  农村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 法定抚养人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按本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80%比例扣除养老金后,再计算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

  3.残疾人享受低保,在待遇标准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

  城市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 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其本人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救助待遇(如2013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80元,则城市重残人享受的救助待遇为638元)。

  农村重残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 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且没有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其本人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救助。

  温馨提示: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低保的残疾人还可以在康复、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救助,具体政策请咨询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残联等有关部门。

  (政策出处:《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关于建立和实施本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51号)

  4.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的重残人如何申请获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

  城市重残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残人本人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并按救助系数1.1享受分类救助待遇,但不享受粮油帮困等其他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城市重残人申请获得民政部门生活补助的方式与申请低保一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区县残联开具的《重残人证明》。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2〕155号;《关于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6〕200号)

  二、生活保障

  1.哪些残疾人可以向残联申请获得生活补助?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2)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上述补助范围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2. 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①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助;②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3.如何申请残疾人生活补助?

  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每半年审核一次。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审核证”等相关证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享受生活补助的审核手续。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94号)

  4.民政部门对父母双方同时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有什么规定?

  父母双方同时为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与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该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在申请基本生活费时,由该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儿童福利证。该未成年人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173号)

  三、养老

  1.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在缴费上有什么优惠?

  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年度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

  区县政府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低于《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该通知的规定给予缴费补贴;高于或与本通知补贴标准一致的,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贴。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温馨提示:

  具有本辖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出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2.残疾人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及申请缴费补贴应该注意什么?

  (1)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注意事项:初次申请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9月30 日前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同版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审批表》,申领“北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审核证”。

  续缴保险费的,持“审核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按年度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手续注意事项:经批准享受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重残人不需存入保险费) ,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审核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按照最低标准续缴保险费的重残人不再办理缴费手续;其他残疾人应在《专用存折》内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持“审核证”和《专用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村委会)办理续缴保险费手续。

  温馨提示:

  残疾人在办理程序上应该先申请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贴,经批准后再办理参加和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政策出处:《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

  3.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到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可享受什么补助?

  《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以下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0年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照《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 号)的规定自愿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

  在此范围的参保残疾人根据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来确定是继续享受缴费补贴还是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1)继续缴费: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京劳社养发〔2008〕9 号文件的规定继续缴费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2号,此文件在第五章《残疾人个体就业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有介绍)的规定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

  继续缴费的参保残疾人申领缴费补贴,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2)一次性补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残疾人按京劳社养发〔2008〕9 号文件规定全额支付补缴费用后,应填写《北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在三个月内将下列证明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由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提交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核: ①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申请审批表》;③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政策出处:《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69号)

  4.本市对残疾老年人领取福利养老金有什么规定?

  目前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只要有本市户籍,而且年满60周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可以每月领到310元(2013年1月开始实施的标准)的福利养老金。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福利养老金的标准还会适时地调整。

  温馨提示:

  本市出台的一些关于老年人的政策,符合年龄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享受。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5号)

第三章 医疗康复



  一、康复

  1.本市残疾少年儿童在哪些机构接受哪些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获得补助?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和服务,均按照《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包括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和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训练和服务包括康复功能训练,康复技术指导,居家康复指导,康复医疗,康复效果评估,康复训练与服务档案管理等。

  在福利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少年不在补助范围内;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也不在补助范围内。

  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1;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2。

  温馨提示:

  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残疾儿童少年,不能同时申请进入两家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1〕28号)

  2.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获得多少补助?

  每月康复费用不足(含)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超过500元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在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其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每人每月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纳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不予补助。

  温馨提示:

  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1〕28号)

  3.如何申请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服务补助?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

  4.哪些残疾儿童少年可申请免费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持有残疾人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免费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3-2。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

  5.如何申请免费的康复训练与服务?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另外要带上“低保领取证”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等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发〔2011〕28号)

  6.本市民政部门对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手术康复如何资助?

  经区县民政部门审定,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0-18周岁、患有各种残疾、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可获得手术康复资助。

  资助的经费包括:手术经费(按病种包干)、假肢配置费、康复营养服务费(生活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每人1500元)。

  由城乡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申请书;②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④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家庭情况材料;⑤儿童残疾证明材料;⑥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手册。

  (政策出处:《关于建立特困残疾儿童手术康复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民福发〔2008〕145号)

  7.残疾人哪些康复费用可以在医保范围内报销?

  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六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其发病后三个月内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医保范围内的康复项目参见政策文件“京医保发〔2004〕69号”。

  (政策出处:《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临床诊疗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72号)

  二、医疗

  1.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在缴费上有什么优惠?

  (1)参保人员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无业且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在个人缴费标准上享受一定优惠(以2012为例,无业且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一般无业居民为600元),具体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1号)

  2.残疾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该特别注意什么?

  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手续时需带上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残疾人证等材料。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93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3.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什么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以及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县对残疾人参保的具体政策请参考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2013年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报销政策参见附录中的表3-3。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

  4.患特殊疾病的残疾人有哪些政策扶持?

  对于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1)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3)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5)以上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政策出处:《关于减轻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62号)

  5.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如何申请再次生育?

  凡户籍为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家庭,首先要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1)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申请再次生育:独生伤残家庭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政策出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关于印发<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2号)

  6.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有什么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本人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

  三、辅助器具

  1.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哪些?

  本市残联系统开展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包括:信息咨询、适配评估、免费配发、购买补贴、个性化改造、使用指导、维修更换、租赁等。

  同时我市建立了“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http://fzqj.bdpf.org.cn/),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服务项目。残疾人可以直接登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查询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咨询。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2.哪些人可以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未满十六周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经过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可在市残联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辅助器具免费配发目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可查到)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年满十六周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北京市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可查到)范围内,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城镇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

  (2)享受重残无业生活补助的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4)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持有“求职证”或“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如何申请免费配发辅助器具?

  未满十六周岁 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年满十六周岁 由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及“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重残无业生活补助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求职证”、“北京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发〔2011〕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4.本市对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范围和标准有什么规定?

  目前,本市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五限”:

  (1)限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年龄在16-60周岁的残疾人;

  (2)限时间段:享受过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的残疾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补贴;

  (3)限品种:在本市当年公布的《北京市残疾人补贴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北京残疾人辅助器具网可查到)范围内;

  (4)限金额:补贴标准为实际辅助器具总额的30%,辅助器具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件补贴3000元;

  (5)限数量:一次只能申请一件辅助器具的购买补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5.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在购买前是否必须进行适配评估?

  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购买补贴,在购买前必须进行适配评估。

  残疾人(或代办人)持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后,会有区(县)残联组织残疾人到辖区残联指定机构适配评估,区(县)残联填写审批意见后,联系厂家将辅助器具直接配发给残疾人,残疾人得到辅助器具的同时交纳其余费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温馨提示:

  同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发只能享受一项。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工作方案》,京残发〔2010〕6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0〕48号)

第四章 教育培训



  一、教育

  1.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途径?

  目前,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主要有以下途径:

  (1)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指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中吸收残疾儿童与健全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形式。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可以就近入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2)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重度残疾学生一般应到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送教上门:送教上门是指针对不能到学校接受正常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多重残疾儿童,以及残疾人家庭的辍学或在读子女,组织教师和志愿者上门进行教育辅导。送教上门学生学籍纳入本区县特教学校管理。

  北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名录参见附录中的表4-1。

  温馨提示: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政策出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教基〔1994〕16号)

  2.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享受哪些助学政策?

  (1)公办特教学校:享受“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住宿生每人每月发放240元伙食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为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2)随班就读学校: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每人每年提供300元助学补助。

  (政策出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关于减轻贫困家庭义务教育负担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京财文〔2003〕31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的通知》,京教财〔2006〕21号;《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2〕11号)

  3.本市残疾人高中生有哪些助学政策?

  (1)公办高中阶段的特教学校:有本市户籍、在公办特教学校就读的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享受“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住宿生的住宿费,每人每年享受300元助学补助,住宿生每人每月享受240元伙食补助。

  (2)普通高中: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及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8〕3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关于提高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四类寄宿学生及特教学校高中阶段寄宿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2〕11号)

  4.本市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残疾人学生可获得哪些助学政策支持?

  中等职业学校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政策出处:《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

  5.本市残疾人大学生和研究生上学可得到什么资助与奖励?

  (1)非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2)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

  符合条件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残疾人大学生第一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第二年开始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助学补助(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与上述非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一致)。

  温馨提示:

  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学生当年享受了民政部门的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以后,不再享受本年度残联的助学补助。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

  6.本市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可获得什么资助?

  (1)义务教育: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2)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可申请助学补助。其中,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人子女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3)高等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享受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

  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及残疾人贫困户子女杂费的通知》,京教财〔200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47号;《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京财教育〔2012〕3118号)

  二、职业培训

  1.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服务的途径有哪些?

  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服务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免费培训);

  (2)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免费培训);

  (3)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认定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有补贴);

  (4)各区县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组织的其他培训。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参见附录中的表4-2。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

  2.失业残疾人接受人保部门免费培训后再参加职业培训有补贴吗?

  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享受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

  3.在职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有什么补助政策?

  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为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在职残疾人享受培训的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

  4.残疾人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城镇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2)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在职残疾人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和从事岗位的证明。

  申请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凭证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上报给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费补贴发给申请人。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

第五章 劳动就业



  一、就业

  1.哪些部门可以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部门、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均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见附录中的表5-1。

  (政策出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有哪些政策

  扶持?

  (1)补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补贴的标准和年限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残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3.残联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政策

  扶持?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新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含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就业的,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不再同时享受残联系统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残联系统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新招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其他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向审核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领)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政策解释,京残发〔2012〕46号)

  4.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1)社会保险补贴:集中就业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费用总额的50%给予

  补贴。

  (2)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在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00号)文件享受残疾人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3)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补贴:为丰富残疾人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对有条件并自愿建立“残疾人职工之家”的集中就业单位,按购买设备实际支出资金的50%一次性给予设备购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集中就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的25%(不含)以上且多于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残发〔2012〕48号

  5.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助残基地可获得怎样的扶持?

  政府部门为了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通过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助残基地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目的。扶贫助残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支持的项目;

  (2)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3)扶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残疾人30人以上(不含已就业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

  (4)与被扶持对象一次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议,并免费提供技术培训、劳动示范、信息咨询等服务。

  对扶贫助残基地的扶持通过直接拨付资金方式或贷款贴息方式,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标准如下:

  (1)对于申请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基地扶持期为三年,资金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扶持对象人数×3年。

  (2)对于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基地按下列公式计算:扶持资金总额=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120%×扶持对象人数×贷款年限。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基地,与被扶持对象签订扶持协议期限不低于贷款年限。贷款利息总金额低于贴息资金总金额的按实际利息总金额贴息。

  符合条件的扶贫载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申报基地的经济实体需提供《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项目申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扶持资金支出预算报表》、《扶持残疾人花名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申请贷款贴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单原件、复印件。

  温馨提示:

  扶贫助残基地,是指由政府部门支持,集体组织、企业兴办,通过集中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以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为目的,由市残联认定的扶贫载体。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119号)

  6.残疾人协管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与选聘办法是怎样的?

  (1)协管员的基本职责: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在街道(乡镇)残联领导下,专门从事残疾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2)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

  ①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1次入户调查,按照市残联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内容,了解残疾人家庭及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维权等需求变化情况,并将调查统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②向街道(乡镇)残联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联系各有关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③协助街道(乡镇)残联完成本社区、村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信访维权、残疾人证办理、辅助器具服务站和温馨家园管理、无障碍监督及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有关业务工作。

  ④承担社区(村)残协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残疾人基础信息、服务需求及有关工作档案,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街道(乡镇)残联汇总和报告工作情况。

  ⑤参与社区建设,完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上级残联赋予的其他任务。

  具体选聘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根据相应的选聘政策进行确定。原则上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委员。残疾人在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可以配备2名专职委员。选聘时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配备残疾人亲友。

  (政策出处:《关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京残发〔2004〕31号;《关于做好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的通知》,京残发〔2006〕74号;《北京市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京残发〔2010〕46号)

  二、创业

  1.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在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可以获得资金和场地租赁方面的政策扶持:

  (1)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享受创业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享受扶持;租赁场地的,再享受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

  扶持;

  (3)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享受

  扶持。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计入扶持资金。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41号)

  2.残疾人个体就业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可享受哪些扶持?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①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②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③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个体就业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温馨提示: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和中重度残疾人,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他残疾人,减半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3.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如何申请获得各类

  扶持? 

  (1)申请资金和场地租赁补助:申请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扶持的残疾人,应持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扶持资金。

  (2)申请保险补贴:个体就业残疾人可持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出处:《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41号;《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

  4.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①民政局、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③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政策出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5.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哪些工商、财税优惠政策?

  (1)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残疾人,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对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的失业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残疾人证”和“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登记费。

  (3)对重残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政策

  对重残人申办个体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上门服务。

  (4)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①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②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关于鼓励本市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给予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5〕4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8〕15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职业康复劳动

  1.哪些人可以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具有本市户籍,有残疾人证,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可以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

  2.到哪里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残疾人可以到职业康复站参加职业康复劳动。

  3.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有什么政策扶持?

  残疾人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可以获得伙食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对在街乡镇社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和民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中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10元伙食补助,统一使用,不发到个人。伙食补助按实际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参加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残疾人,统一上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办法,请参考本手册第八章第三条。

  (政策出处:《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

  4.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有哪些规定?

  具有北京市户籍,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处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可以参加。每个项目的服务对象一般不低于10人,全部签订服务协议。

  劳动项目: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性劳动项目。劳动项目设置符合精神残疾人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特点,且安全、简单、易操作。残疾人参加劳动时间每周3天以上,每天2小时以上;精神残疾人可适当缩短劳动时间。

  康复项目:能开展精神残疾人职业康复评定,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能开展生活技能、职业技能、文化生活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服务。以接收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应有全程精神康复治疗技术的支持。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的通知》,京残工委〔2007〕38号)

  5.拟申报单位怎样申请职业康复项目?

  拟申报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单位,要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类型,自查基本条件,逐级申报。

  (1)项目类型为街道(乡镇)和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类型为民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类型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开展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规范的通知》,京残发〔2008〕53号)

  6.建设职业康复中心有什么政策扶持?

  以新建或购买国有资产性质建筑形式建设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的,市发展改革委给予不超过工程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的资金支持;以购买商品现房形式建设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的,市发展改革委给予不超过符合建设标准部分面积购房款20%的资金支持。

  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筹建符合申请补助资金条件的,由区县残联提出申请报市残联,一式两份。一份由市残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一份由市残联存档。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区县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残发〔2009〕71号)

第六章住房保障



  一、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1.残疾人申请廉租房、公租房可以获得优先照顾吗?

  (1)申请廉租房的照顾政策: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另外,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2)申请公租房的照顾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③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享受优先配租。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

  2.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有什么优待政策?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优待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优先配售。另外,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2)申请限价商品房的优待政策: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重残人员家庭,可优先配售。

  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重残家庭,除了提供按正常程序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人证明》。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参见附录中的表6-1。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7〕117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

  二、农村基本住房保障

  1.哪些农村残疾人家庭可以申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我市当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且已经翻修完毕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均属补助对象,可以申请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农村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名以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并与残疾人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家庭。残疾人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或夫妻一方为北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业户口,且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残疾人;

  (2)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且与父母同一户口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4)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其中残疾人为农业户口的享受本补贴;

  (5)残联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2.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3000元。

  补助标准随我市农村住房救助补助标准变动适时调整,具体由市残联、市财政共同商定。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3.如何申请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

  申请补助的家庭须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底前,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提交户籍关系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等。非京籍残疾人还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其中,本年度没能及时申请的,纳入下年度补助范围。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残疾人危旧房翻建维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54号)

  第七章 交通出行

  1.精神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哪些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电车。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范围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远郊区县境内客运企业所属公交运营线路。

  外地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一样可以免费乘坐北京公交。

  温馨提示:

  本市公交包括:从1路到700多路的市区公交

  车,8字头、9字头的市郊公交车,以及昌字头、房字头等远郊区县内运营的公交车,还有运通公交车。

  (政策出处:《关于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通告》,交通委 京残联〔2011〕第4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2.残疾人乘坐本市公交应注意哪些事项?

  残疾人免费乘坐本市公交注意事项:

  (1)自觉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侯车、先下后上,主动出示残疾人有效证件,并按规定仅本人使用。积极配合司、售和稽查人员的查证、验证工作。在未携带有效证件时,按照相关规定购票或刷卡乘车。

  (2)尽量错开高峰出行。错峰出行乘车,既有助于缓解首都交通拥堵的压力,为上班族提供出行便利,同时也为我们残疾人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

  (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地选择乘坐无障碍公交车。乘车时扶好、坐稳,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要保存在不妨碍人行的地方,避免伤人。遇到乘客拥挤时,耐心等待下一趟车。

  (4)争当交通文明使者。在乘车过程中,讲文明,讲礼貌。特别是在发生碰撞或者纠纷时,努力做到相互理解,相互谦让、相互包容。

  温馨提示: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政策出处:快乐出行文明乘车倡议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修订)》,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八章 文体休闲



  一、旅游参观

  1.残疾人可以免费参观游览哪些景点?

  (1)免费参观全市和区县所属所有公园: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全市公园。

  (2)免费参观北京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可免费参观北京市所有A级旅游景区。

  残疾人免收门票的北京A级旅游景区名单参见:北京旅游网之“景区大全”频道http://jingqu.visitbeijing.com.cn/。

  温馨提示:

  公园和旅游景区在开放时间和开发区域方面有特殊规定的,请提前了解并认真遵守。

  政策出处:《关于全市公园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的通知》,京绿园发〔2007〕11号;《关于北京市173家A级旅游景区全部对残疾人免收门票的通知》,京旅发〔2009〕25号)

  2.残疾人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时需要注意什么?

  残疾人参观旅游景区注意事项:

  (1)应注意安全,建议少参加或不参加不适宜残疾人游玩的景区活动项目;

  (2)游乐园等项目的互动性、冒险性强,很多项目不适宜残疾人,不倡导残疾人到这类景区活动;

  (3)残疾人在游览时注意各景点标识牌、警告牌的提示和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劝告或指导。

  (政策出处:《关于北京市173家A级旅游景区全部对残疾人免收门票的通知》,京旅发〔2009〕25号)

  二、文体娱乐

  1.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哪些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辅助性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必须同时免费向残疾人开放。

  此处的体育场馆“按照规定”是指体育场馆规定一定时间供残疾人活动。

  (政策出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

  2.残疾人在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时可享受哪些待遇?

  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可优先购票,其中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票价减半。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残疾人实行若干照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9号)

  三、意外伤害保险

  1.什么是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拥有本市户籍的所有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以保障首都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文明成果、在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公共交通、旅游、文化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

  2.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具体的意外保险的范围为:

  (1)乘坐对残疾人免费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游览对残疾人免票的旅游景区期间;

  (3)免费进入文物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期间;

  (4)参加各级党政机关、残联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进入其设立的服务设施期间及往返途中。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

  3.赔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赔偿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烧伤的,保险人根据该保险公司条款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5万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1万元;

  (4)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

  4.残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向保险公司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以下方式报案:

  (1)拨打人保财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外地遇险拨打“010-95518”;

  (2)拨打为本项目特设的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专线“4000886750”,可全年365天/24小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咨询及投诉等;

  (3)发送邮件至bdpf@beij.picc.com.cn;

  (4)通过听力言语残疾人短信平台“188-110-75590”报案;

  (5)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任意一家理赔服务网点报案。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

第九章 社区与居家服务



  一、温馨家园服务

  1.什么是社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

  社区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是指本市各区县的基层街道、乡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要求,为满足残疾人特殊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依托本地区内公共活动(服务)中心建立的以各类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活动和服务载体。其宗旨是让残疾人就近就便即可得到康复训练、教育培训、生活照料等服务。

  截至“十一五”末,全市共建示范温馨家园362个,覆盖了全市每个街道、乡镇。

  (政策出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辅导读本》,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2.温馨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残疾人温馨家园主要有六项服务,分别是:就业培训及就业服务、职业康复、医疗康复、物质帮助、信息交流、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从2012年底开始,残疾人可以凭残疾人证在温馨家园免费上网。

  温馨家园具体服务项目可以到残疾人朋友所在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咨询。

  (政策出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辅导读本》,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养老(助残)券

  1.什么是养老助残券?

  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老年人(残疾人)可通过养老(助残)券购买社区和社会各项养老(助残)服务。

  2.哪些人可获得养老(助残)券?

  以下人员可以享受养老(助残)券:

  (1)16至59岁的无工作的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

  (2)60至79岁的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残疾人;

  (3)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个人自费入住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可按规定申领养老(助残)券;享受政府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不能同时申领养老(助残)券。

  温馨提示:

  养老(助残)券可以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于折抵交纳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关于印发<16-59周岁无工作重残人居家养老(助残)券发放范围(暂行)>的通知》,京残发〔2010〕1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

  3.养老(助残)券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目前养老(助残)券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

  4.如何申领养老(助残)券?

  残疾人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人的两张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同时还要填写《北京市市民养老(助残)券申请表》两份。

  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但是除带两张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外,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养老(助残)券的证明。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

  5.养老(助残)券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1)养老(助残)券用于在全市居家养老(助残)签约服务单位和指定服务单位购买服务,经区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支付家庭保姆费用,不得购物或兑换现金。签约服务单位指与各级主管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居家生活服务的单位;指定服务单位包括各级养老机构及其分设机构(如老年公寓、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民办养老机构等)、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机构、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邮政局(所)等。

  (2)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经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承担“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的配备和话费充值服务。

  (3)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可用于支付“小帮手”电子服务器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话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费用、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服务费用以及邮政局(所)提供的订阅报刊服务费用。

  (4)在老年人口居住分散、为老服务资源较少、服务体系在近期难以健全的农村偏远地区,经区县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直接监督管理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单位,可向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上门配送居家生活必需品,老年人(残疾人)可用养老(助残)券支付相关费用。

  温馨提示:

  养老(助残)券年度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的,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结算制度的要求,要在下年度1月31日前使用。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券管理使用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22号)

  三、养老(助残)餐桌与“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1.养老(助残)餐桌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

  (政策出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

  2.残疾人购买“小帮手”电子服务器可以获得补贴吗?

  可以获得补贴,针对残疾人的具体情况享受不同的补贴:

  (1)具有本市户口且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16至64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配备使用。每台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贴130元。

  (2)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条件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享受城乡低保、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人群优先申请、审批和配备,并享受优惠价格购买。每台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贴200元。

  申请补助时记得要带残疾人证,同时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申请审批表》,同时与999紧急救援中心、“小帮手”服务中心等部门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帮手”电子服务器配备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0〕194号)

  四、社区热点服务

  想咨询心理、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该打哪个电话?

  (1)心理咨询:利用96156热线在每日8:00至20:00服务,心理咨询师执机解答残疾人心理方面的问题,帮助残疾人积极乐观面对生活;

  (2)法律咨询:利用96156热线在每周二、四、六日9:00-16:00服务,专业律师执机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现场说法、解疑释惑;

  (3)政策咨询:利用96156热线做好政策信息查询服务。社区内残疾人只要拨打96156,即可查询各类民政政策信息。

  拨打96156热线或街道呼叫热线还可获得小时工、代购代领等家务服务。

  温馨提示:

  拨打96156社区服务热线可电话咨询,特殊情况会获得上门服务。

  (资料出处:北京市社区服务信息网,www.96156.gov.cn)

第十章 托养服务



  1.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适用范围:开展寄宿制残疾人托养服务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社会福利机构或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社会福利机构)。

  补贴项目和标准:

  (1)对残疾人的补贴:①残疾程度为一级的精神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②残疾程度为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③对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600元。

  (2)对社会力量兴办(含公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①对收住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补贴300元;②对收住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补贴200元。

  (3)对收住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市残联规定购置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①收住残疾人2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②收住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申请程序:残疾人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及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还应持“低保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审批表》。

  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残疾人的和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向所在区县残联咨询及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77号)

  2.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补助?

  补贴范围:①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除外;②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60周岁;③享受北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④经评估认定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⑤自愿入住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选定的社会福利机构。

  补贴标准: ①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100元/月;②如果被取消低保待遇或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等情况,定点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不足月的,根据当月实际收费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100元/月;③市民政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运营成本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④不得同时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

  申请补贴: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提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待遇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明:①需填写两份《入住福利机构申请表》;②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④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温馨提示:

  如果申请人被取消低保待遇、终止服务合同或死亡,从被取消低保待遇或合同终止、死亡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助金。

  (政策出处:《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240号)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十一章 法律服务



  一、法律援助

  1.本市哪些精神残疾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二、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直接申请。四级精神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出示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由残疾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残疾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残联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残联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以及“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等证明材料的,判定为经济困难。

  北京市及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参见附录中的表11-1。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残疾人可以就哪些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自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5)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刑事诉讼法》)

  3.法律援助都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吗?

  申请人可以是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非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证明。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4.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残疾人可以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或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提出免费法律援助申请时,需要提交残疾人证、免费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的证明、身份证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非申请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温馨提示:

  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

  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5.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政策出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二、司法服务

  1.残疾人就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下事项残疾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政策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法发〔2005〕6号)

  2.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1)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平等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残疾人。

  (2)各级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应当逐步健全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行动。

  (3)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

  (4)智力、精神残疾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5)对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在诉讼中应帮助联系、聘请援助人员,解决交流障碍,便利诉讼进行。

  (6)对确需辅助、陪护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诉讼,可允许1-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残疾人办理必要事宜。

  (7)审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当减少残疾人往返,必要时应当就地开庭,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诉讼成本。

  (8)残疾人因赡养、抚养、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伤、抚恤、救济等提起的诉讼,各级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先予执行。

  (9)残疾人福利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优先安排执行时间,调配执行力量,加强执行措施,增加执行力度,保障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

  (政策出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26号)

  3.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1)具备条件的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残疾人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2)对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在案件受理环节,遇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即使不属本院管辖,首次接到相关材料的检察机关也应先行受理,然后转交有审查权的检察机关,避免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多次往返。

  (3)复查残疾人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4)对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的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5)办理涉及残疾人的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该实行“两见面”制度,即当面听取申诉理由或赔偿请求,当面答复或者上门答复案件结果。

  (6)办理残疾人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残疾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及时作出并执行赔偿决定。

  (7)对于诉讼中需要用手语、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应当帮助其联系、聘请相关援助人员。

  (8)办案中积极告知残疾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残疾刑事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应残疾当事人家属的要求,也可以告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

  (9)讯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10)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11)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如果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2)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13)各级检察院的新建接待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接待场所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要逐步加以改造,以方便残疾人出入。

  (政策出处:《北京市检察院关于在工作中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京检发〔2007〕70号)

  北京市残疾人法律咨询服务的有关途径和方式,参见附录中的表11-1。


表1-1 精神残疾分级标准

精神残疾级别

分级标准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表1-2 北京市各区县精神残疾
医学诊断指定医疗机构名单

区县

医院名称

东城区

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西城区

平安医院、静安医院、西城区精神卫生保健所

朝阳区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朝阳区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海淀区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

丰台区

安定医院、丰台区精神卫生防治院

石景山区

玉泉医院、五里坨医院

门头沟区

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门头沟区龙泉医院

房山区

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大兴区

大兴区精神病医院

通州区

通州区精神病医院

顺义区

顺义区精神病医院

昌平区

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平谷区

平谷区精神病医院

怀柔区

安佳医院

密云县

密云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延庆县

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表1-3  北京市各区县残联名单

区县

地址

邮编

电话

东城区

东城区绿景苑4号楼

100061

64009475

西城区

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4 号

100054

83539004

朝阳区

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5号楼102室

100123

84552317

海淀区

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路28号

100195

88458428

丰台区

丰台区大井东街1号

100071

63860471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区古城北路

100043

68817247

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58号

102300

69859231

房山区

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63号

102488

89365401

大兴区

大兴区兴政街20号兴政南巷

102600

69209952

通州区

通州区新华西街3号

101100

69541043

顺义区

顺义区石园北区乙56号

101300

69442473

昌平区

昌平区府学路17号

102200

69707843

平谷区

大发路8号(即将搬迁地址:平谷区北二环西路贾各庄南大街4号)

101200

69952210

怀柔区

怀柔区北大街10号

101400

89691239

延庆县

延庆县城东顺城街26号

102100

69102602

密云县

密云县新南路112号

101500

69062379

燕山

燕山燕房路105号

102500

69341268

表3-1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名单(2013年度)

一、医疗卫生系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同仁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定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友谊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协和医院

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解放军总医院

北京博爱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

东城区妇第二幼保健院

西城区妇幼保健所

西城区妇幼保健院

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

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丰台区妇幼保健院

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怀柔区妇幼保健院

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二、教育系统

北京市盲人学校

东城区特殊教育学校

东城区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启喑实验学校

西城区培智中心学校

宣武培智中心学校

朝阳区安华学校

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

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

丰台区培智中心学校

石景山区培智中心学校

门头沟区培智中心学校

房山区培智中心学校

通州区培智学校

顺义区特殊教育学校

昌平区特殊教育学校

大兴区特殊教育中心

平谷区特殊教育中心

怀柔区培智中心学校

密云县聋人学校

延庆县特殊教育中心

燕山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东城区分司厅幼儿园

崇文第三幼儿园

崇文托儿所

北京市第六幼儿园

长安幼儿园

宣武小百合幼儿园

西城区培智中心校附属展览路幼儿园

朝阳区新源里幼儿园

二十一世纪嘉铭幼儿园

朝阳区翠城幼儿园

海淀区北大幼教中心

阳光早教实验中心

解放军93462部队幼儿园

现代艺术幼儿园

北京大学医学部幼儿园

海淀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

丰台区方庄第三幼儿园

青塔第二幼儿园

丰台区方庄第一幼儿园

石景山区幼儿园

石景山师范附属幼儿园

门头沟区幼儿园

新星幼儿园

大兴区第五幼儿园

观音寺幼儿园

房山幼儿园

房山区良乡幼儿园

昌平工业幼儿园

昌平区机关幼儿园

延庆县第二幼儿园

延庆第一幼儿园

怀柔区第一幼儿园

怀柔区第三幼儿园

密云县第四幼儿园

密云第一幼儿园

平谷第四幼儿园

平谷区第三幼儿园

通州区幼儿园

通州区新城东里幼儿园

顺义区石园幼儿园

顺义区石园北区幼儿园

三、康复系统(综合类康复机构)

北京工人疗养院(北京市康复中心)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智力、脑瘫、听力、孤独症)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低视力、脑瘫、孤独症)

四、康复系统(智障、孤独症康复机构)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海淀区现代艺术幼儿园

海淀区睿智全纳教育康复中心

丰台区馨翼教育中心

石景山区小飞象训练发展中心

朝阳区启华智障儿童康复培训中心

朝阳区启蕊康复中心

海淀区阳光友谊儿童康复训练中心

通州区阳光爱儿童智能康复中心

朝阳区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

北京市北方之星艺术幼儿园

朝阳区五彩路儿童行为矫正中心

北京圣苑美语学校

协和方通自闭症康复中心

朝阳区新智心语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

海淀区海培全纳教育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

表3-2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名单(2013年度)

一、综合类康复机构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智力、脑瘫、听力、孤独症)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低视力、脑瘫、孤独症)

二、智障、孤独症康复机构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朝阳区五彩鹿儿童康复行为矫正中心

星星雨教育研究所

北京新运弱智儿童养育院

北京启蕊康复中心

表3-3 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报销政策

(2012年度)

表3-3-1 2012年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住院报销政策

区县

乡镇卫生院、

社区中心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封顶线(元)

起付线

(元)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元)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元)

报销比例(%)

朝阳区

300-50000

60

1000-50000

60

1300-50000

60

18万

 

50000以上

70

50000以上

70

50000以上

70

海淀区

1300

80

1300

70

1300

55

18万

丰台区

0

70

500

60

1300

45

18万

通州区

301-5000

70

1001-5000

55

1301-30000

45

18万

 

5001-30000

75

5001-30000

60

30000以上

50

30000以上

80

30000以上

65

 

顺义区

300

75

1001-20000

65

1301-20000

55

18万

 

 

 

 

20001-50000

70

20001-50000

60

 

 

50000以上

80

50000以上

67

大兴区

100

80

1000-10000

70

2000-10000

40

18万

 

 

 

 

10001-40000

75

10001-40000

50

 

 

40000以上

80

40000以上

55

昌平区

500

80

1000

70

1300

55

18万

房山区

301-5000

78

1001-1000

58

1301-20000

45

18万/

25万

 

5000以上

83

10001-20000

63

20001-30000

50

 

 

20000以上

68

30000以上

55

怀柔区

300

80

1000

60

1300

50

18万

密云县

0

75

501-10000

65

1001-10000

55

18万

 

 

 

 

10001-30000

70

10001-30000

65

 

 

30000以上

85

30000以上

75

门头沟区

 

 

1000

60

1300

40

18万

平谷区

301-5000

70

1001-10000

65

1301-20000

45

18万

 

 

5001-1万

75

10001-30000

70

20001-40000

50

30001-50000

75

40001-60000

55

1万以上

90

50001以上

80

60000以上

70

延庆县

300

80

1000

70

1300

50

18万

最低

0

60

500

55

1000

40

2个区县

朝阳区

2个区县

通州区

密云县

3个区县

最高

1300

90

1300

85

2000

75

25万

海淀区

平谷区

海淀区

密云县

大兴区

密云县

房山区

注:房山区封顶线16岁以下25万,16岁以上18万

表3-3-2 2012年北京市各区县“新农合”门诊报销政策(单位:元)

区县

村卫生站、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社区

中心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线

报销

比例

(%)

线

线

报销

比例

(%)

线

线

报销

比例

(%)

线

线

报销

比例

(%)

线

朝阳区

100

55

3000

100

50

3000

550

35

3000

550

35

3000

丰台区

0

40

220

0

40

220

0

40

220

0

40

220

海淀

各乡镇制订政策(原则上起付线1000元,补偿50%,封顶10000元)

门头沟区

 

 

 

100

50

400

550

50

400

550

50

400

房山区

 

 

 

100

57

3000

550

47

3000

550

35

3000

通州区

0

100

45

3000

550

40

3000

550

40

3000

顺义区

100

50

3000

550

35

3000

550

35

3000

昌平区

200

55

3000

1300

45

10000

1300

40

10000

大兴区

0

50

150*N

0

50

150*N

0

50

150*N

0

50

150*N

区县

村卫生站、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社区

中心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线

报销

比例

(%)

线

线

报销

比例

(%)

线

线

报销

比例

(%)

线

线

报销

比例

(%)

线

怀柔区

 

 

 

100

50

3000

550

50

3000

550

50

3000

平谷区

100

50

3000

550

35

3000

500

30

3000

密云县

0

 

 

35

 

 

 

 

 

0

 

 

4项100

 

 

 

0

 

 

2项50

 

 

 

0

 

 

40

 

 

 

 

 

6项50

4项40

 

药费35

延庆县

 

200

55

1000

550

40

1000 

550

40

1000 

注:大兴封顶线(N)为家庭参合人数

表4-1 北京市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名称

地址

邮编

1

北京市盲人学校

海淀区五路居11号

100011

2

北京启喑实验学校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东教场5号

100035

3

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

海淀区花园北路32号

100083

4

东城区特殊教育学校

东城区安外小黄庄路1区16楼

100013

5

东城区培智中心学校

东城区体育馆西路
33号

100061

6

西城区培智中心学校

西城区西直门外德宝新园23号

100044

7

宣武培智学校

西城区新桥胡同1号

100053

8

朝阳区安华学校

朝阳区安华西里2区12号

100052

9

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

海淀区人大南路6号

100086

10

丰台区培智中心学校

丰台区骆驼湾37号

100073

11

石景山区培智中心学校

石景山区老山西里甲30号

100049

12

门头沟区培智中心学校

门头沟区城子大街
19号

102300

13

房山区特教中心

房山区良乡北秀街
27号

102401

14

通州区培智学校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
6号

101100

15

顺义区特殊教育学校

顺义区汽车职业高中

101300

16

大兴区特殊教育中心

大兴区黄村西里小区

102600

17

怀柔区培智中心学校

怀柔区怀柔镇下元村

101400

18

平谷区特殊教育中心

平谷区兴谷开发区平翔路18号

101200

19

密云县聋人学校

密云县兴云路21号

101500

20

延庆县特殊教育中心

延庆县延庆镇谷家营村东南

102100

21

燕山培智中心学校

燕山羊耳峪东里1号

102502

22

昌平特殊教育学校

昌平区流村镇瓦窑村

102204

表4-2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名单

序号

培训机构名称

地址

1

东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东城区东直门19号

2

东城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东城区府学胡同37号院

3

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西城区德久桥东塔院胡同8号院

4

北京市科协电脑天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东城区永外西革新里

5

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

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

6

北京市朝阳区挚爱职业技术学校

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6号院

7

北京市朝阳区京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东四环南路1号

8

海淀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75

9

北京市健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海淀区五路居11号

10

海淀区益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瞳

11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

12

北京石景山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古城东街11号

13

石景山区阳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老山西里甲30号

14

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技术学校

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15

房山育龙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房山城关街道兴房大街6号

16

北京德艺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房山区长虹路55号

17

房山绿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房山城东大石河

18

北京宏圣职业技能培训学枝

良乡良坨路口北

19

大兴区职业技术学校

大兴区黄村镇矿林路2号

20

北京电子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通州区徐辛庄大街75号

21

北京怀柔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北京怀柔区开放路119号

22

北京市密云县职业技术学校

密云县工业开发康宝路25号

23

北京市延庆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延庆县高塔路53号

表5-1 北京市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名单

区县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东城区

东城区夕照寺大街绿景苑小区4号楼

100061

84035398

西城区

西城区赵登禹路135号

100035

66182911

朝阳区

朝阳区建国路29号兴隆家园5号楼102底商朝阳区残联

100123

84552318

海淀区

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路28号

100089

88466321

丰台区

丰台区大井东街1号

100073

83818458 83818463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区古城北路13楼后

100043

68821872

房山区

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63号

102488

69370643

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8号

102300

69842909

通州区

通州区新华西街3号

101100

69542312

顺义区

顺义区石园北区乙56号

101300

81482810

大兴区

大兴区兴政街20号(区政府对面50米

102600

69295962

平谷区

平谷区大发路8号(平谷区机动车检测厂三层)

101200

69989447

昌平区

昌平区府学路17号

102200

89746960

怀柔区

怀柔区北大街10号

101400

89691863 89691865

密云县

密云县新南路112号

101500

69087098

延庆县

延庆县东顺城街26号

102100

69147214

燕山地区

房山区燕山燕房路105号

102500

69345965 81335665

表6-1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6-1-1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

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1152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2人

2304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3人

3456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4人

4608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57600元及以下

7.5平米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6-1-2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3人及以下

10万元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3万元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6-1-3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

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平米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6-1-4 北京市城六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

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3人及以下

8.8万元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57万元及以下

4人及以上

11.6万元及以下

15平米及以下

76万元及以下

表11-1 北京市残疾人法律咨询服务

名称

服务方式

工作时间

“12348”法律咨询

热线

拨通“12348”后,按照语音提示摁“1”进入专业法律服务网及北京地区残疾人法律咨询热线,再根据咨询内容分别选择“1”或“2”或“3”或“4”,由36家律师事务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

上午8:00至晚上10:00。

易行维权助残热线:51293316

由易行律师事务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网络咨询

北京地区的残疾人朋友可以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网进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http://www.bjlegalaid.gov.cn/zxflzx/default.htm

聋人手机短信法律咨询

通过5家律师事务所设定的5个专门手机号码(15901003319、13520553240、13366877999、13241519331、13261995830)发送短信进行免费咨询。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北京市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法律咨询服务

1、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咨询热线:63543948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8号北京市残疾人活动中心(邮政编码:100053)

3、公交提醒:(1)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D出来,从菜市口西站乘坐5;6;48;57;109;201;381;613;715;特5到广安门内公交站下车;(2)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D出来,菜市口北乘坐:54;70;102;105;109;204;603;604;646到广安门内公交站下车。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除外):周一至周五  9:00-11:30 / 13:00-17:00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服务

1、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热线:67081148、67086148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磁器口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8号楼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邮政编码:100062)

3、公交提醒:(1)5号地铁站西南口出向走300米即到;(2)乘坐39,723,116电车,614,25在红桥路口北公交站下车。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除外):周一至周五  9:00-12:00 / 13:30-17:30

温馨提示:2012年全市已创建了53个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法律服务工作站,为残疾人及亲友提供就近就便的法律服务。2014年年底,全市所有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法律服务工作站将创建完成。

相关链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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