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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残工委〔2017〕14号)

  发表时间:2017-12-16 【字体:


关于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政府残工委、残联、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委、经济信息化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社会办:

  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的重大工程,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客观要求,是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等文件中关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围绕北京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发展目标,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步纳入全市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局,坚持需求导向、强化服务职能、完善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手段、健全服务机制,促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效能化、精细化,让残疾人与全市人民一起共享首都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保障基本、兼顾特性。准确把握残疾人服务需求,明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使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既与政府向一般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相衔接,又与残疾人特殊性、类别化、个性化需求特性相适应,确保服务机会均等、水平大体一致,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公益属性,适应社会服务多样化、专业化、精细化趋势,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府主导地位,推进部门工作联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共建共享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格局。

  坚持系统管理、规范实施、精准服务。促进信息技术与服务管理深度融合,整合升级平台渠道、优化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反应灵敏、运行高效、供需衔接的残疾人服务管理系统,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建立“城乡人人可及、需求及时响应、服务便捷高效”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多渠道申请、一平台受理、一网式通办、一张卡通行的“互联网+残疾人服务”新格局,通过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实现残疾人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精细化,创建残疾人服务的北京品牌。

  二、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目录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与残疾人服务能力和水平相协调的,旨在保障残疾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一般性基本公共服务和专项性基本公共服务构成。

  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在与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会商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可执行、有实效”的原则,对面向残疾人予以优先优惠或特殊服务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梳理,编制形成《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经市政府残工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服务目录》与北京市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相衔接,每年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市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制定纳入《服务目录》的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明确实施主体和办理流程。各区政府残工委可根据本区实际增加服务事项、拓展服务内容,由各区残工委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市残工委办公室备案。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围绕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辅助器具、养护照料、无障碍等重点服务领域,以及康复机构、资源教室、养护照料机构、综合服务机构等重点服务设施,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和设施标准,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推动将残疾人服务相关标准纳入通用服务标准。

  三、创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管理

  以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统一项目设置、统一资源调配、统一管理流程、统一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系统、统一标准规范,便捷、优质、高效地满足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残疾人服务资源库

  1.推动服务资源统筹采集、常态管理。市残联以《服务目录》为依据,会同市相关部门梳理汇总行业主管领域相关服务资源信息,指导区残联采集登记本辖区残疾人服务资源信息。区残联负责报送本辖区残疾人服务资源,组织、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本级服务资源信息采集。

  2.实现服务资源动态更新、归口管理。公办服务机构和组织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进行更新,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一次。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信息,通过“自主申报、残联备案”方式实现定期更新。市相关部门负责建立行业主管领域相关服务资源准入退出和考核评价标准。

  3.促进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残联等部门,针对相近服务设施和相同服务对象,研究制定基层服务设施资源综合设置、共享使用、融合发展的具体办法,理顺资源共享使用的体制机制,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二)形成一套规范的残疾人服务管理流程

  建立集“需求生成—需求评估—服务与转介—监督与评价”为一体的残疾人服务管理流程,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全人、全程、全面。

  1.畅通需求生成渠道。市级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以《服务目录》为主要依据,预留残疾人表达《服务目录》外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设计菜单式的服务需求登记表,编制服务事项清单,建设和畅通互联网平台、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等需求采集渠道,对全市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进行归集汇总、共享交换、统计分析和统一发布。区级由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利用入户调查、窗口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等多种途径,组织、指导开展本区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采集和动态更新工作。街道(乡镇)级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将残疾人服务需求纳入本地区社会管理和服务数据的一次性采集清单。社区(村)级负责将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采集纳入社区服务需求登记制度和“一刻钟社区服务圈”服务,做好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常态采集、动态更新。鼓励各类机构、组织、残疾人亲友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反映残疾人服务需求。

  2.建立需求评估制度。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精准化、专业化水平,对残疾人的既往服务状况、当前服务意愿和今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以进一步识别服务需求、明晰对象准入、确定提供服务的层级和部门。

  对残疾人提出的所有服务需求进行简易评估。社区(村)级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民政助理员、社区工作者、助残志愿者等,采取直接询问、侧面了解、目测评定、台账查阅等方式,对残疾人服务需求进行验证和确认,并对结果进行备案。

  对残疾人提出的教育、就业、康复、辅助器具、养护照料、无障碍服务需求进行专业评估。市级负责制定残疾人专业服务需求评估规范和标准,制定专业评估机构准入条件,认定专业评估机构,构建专业评估服务网络等。区级由区残联成立或指定相应部门,承担评估、转介等综合服务管理职责;由教育、人力社保、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成立残疾人需求评估工作委员会,按照行业主管领域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专业评估工作。

  在办证、入学、就业、养护照料四个环节,实施残疾人服务需求综合评估。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围绕残疾人的核心需求和周边需求,进行系统采集和综合评估,提出整合的个性化服务方案,保障其获得全面、可持续性的发展。

  3.建立服务与转介机制。各层级、部门依据《服务目录》明确的责任分工,结合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确立的权责划分,及时受理并协调本层级、本领域资源提供服务,形成服务记录并进行备案,做到服务留痕;对于不属于本层级、部门职责范围或难以协调资源予以满足的服务需求,按照“讲规则、讲协同”的原则,及时转介至有责任、有能力提供服务的部门或机构,确保服务及时、主动、连续。

  社区服务需求一般由社区(村)级协调资源提供服务,对于难以协调本级资源解决的服务需求,提交至街道(乡镇)级,由街道(乡镇)统筹协调辖区资源予以满足。政策服务需求原则上按照“一口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利用服务窗口、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开展部门间转介,按照政策流程逐级审核批办。专业服务需求采取线上、线下工单流转相结合的方式,转介至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市、区应统筹管理好本级服务与转介工作。

  4.完善服务监督与评价。为确保服务质量,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业主管的各类服务机构和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实现行业自律。市残联牵头制定残疾人服务管理效能评价标准,建立残疾人为主体的服务评价机制。各层级、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主动回应、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增强服务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搭建“四级一体”残疾人服务综合管理平台

  依托市、区、街道(乡镇)残联、居(村)委会或社区服务站,搭建四级残疾人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同级的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相对接,将残疾人服务管理流程各个环节嵌入各个层级职责,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系统性、规范性、协同性。

  各层级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的核心职能包括:

  1.市级定标。市级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市残疾人社会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负责综合管理残疾人服务需求,整合残疾人服务资源,编制《服务目录》,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资源准入退出和考核评价标准、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和评估机构准入条件、服务评价标准、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有关残疾人服务与管理的标准规范,统筹推进全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2.区级评估。区级由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区评估转介部门和专业评估机构,主要负责服务需求信息采集、服务资源管理、服务需求评估、政策服务审批、服务转介和服务评价等工作。各区采取自主培养、部门共享、人员兼职、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专业评估服务等方式,培育、组建专业评估机构和队伍。

  3.街乡统筹。街道(乡镇)级由街道(乡镇)残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依靠协管、专职力量,主要负责统筹服务需求采集、社区服务提供、政策服务初审和转介、专业服务需求确认和提交等。推进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综合改革,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3个服务管理专职岗位,加快标准化建设,发挥基层服务枢纽平台作用。

  4.社区问需。社区(村)级依托居(村)委会、社区服务站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主要负责服务需求的采集、验证、转介和社区服务的提供、记录。积极探索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作为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的管理措施。按照“一窗多能、一岗多责”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服务站设立残疾人工作专职岗位,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或参照社区工作者标准统一规范管理,提升残疾人专职委员综合能力。

  (四)加强一卡通行的“互联网+残疾人服务”信息化支撑

  以残疾人为中心,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互联网+残疾人服务”平台,对残疾人服务进行全领域、全过程、动态化监督管理,实现“一卡在手,服务全有”。

  1.建设“互联网+残疾人服务”平台。开发建设涵盖残疾人各项服务和资源,贯通需求生成、需求评估、资源管理、转介管理和监督评价等服务管理环节的残疾人服务管理系统,实现服务事项的统一申办、服务资源的统一调配、服务流程的统一跟踪、服务效果的统一评价。通过“北京通”APP全市政务服务统一移动门户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窗口和“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面向残疾人提供自助或协办服务。制定统一的业务应用标准和数据接口规范,加快残联业务系统整合,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服务协同,建成集需求受理、资源汇聚、业务贯通、效能监督为一体的“互联网+残疾人服务”平台。

  2.发挥“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在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扩大“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应用范围,优化用卡环境,以其作为身份认证标识串联残疾人各项服务数据,推动残疾人在服务享受、政策办理等方面的“一卡多用、一卡通用”,逐步实现残疾人服务事项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跨区可办。

  3.建设全市统一的残疾人服务主题数据库。基于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包含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康复、养护照料、交通出行等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在内的残疾人服务主题数据库,到2020年成为全市战略性公有云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发挥其在优化服务、提升管理和辅助决策中的支撑作用,促进残疾人服务供给公平、可及、精准、透明。

  四、优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一)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本市残疾人服务产业规划。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购买助残服务制度,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在辅助器具、无障碍改造等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建立合格供应商制度。探索残疾人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残疾人温馨家园志愿者之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促进志愿助残服务向社区、机构和家庭延伸。力争2022年实现全市助残社会力量在空间布局上更科学,服务类型上更合理,服务能力上更匹配的目标。

  (二)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社会办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照料护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相应的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发挥示范性服务机构人才培训功能。开发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岗位,实现残疾人工作者在线学习、继续教育学分与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学分互认。建立完善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相匹配的职业标准体系,完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把提供满意的残疾人服务纳入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特别要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基层服务网点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三)建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三支队伍。坚持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方向,培育残疾人服务专业力量。建立以康复治疗师、特殊教育教师、就业辅导员、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师、无障碍设计规划师、社会工作者等为主的专(兼)职需求评估队伍,在区评估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专业评估服务。建立以协管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工作者等为主的残疾人服务管理队伍,在街道(乡镇)残联和居(村)委会组织领导下,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采集与评估、服务资源采集与更新、服务提供与转介等工作。建立以康复服务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就业服务工作者、照料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为主,助残志愿者、残疾人亲友积极参与的社会服务队伍,在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强化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跨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在市政府残工委领导下,由市残联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共同参与。区政府是提供本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要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服务项目和主要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具体牵头处室和配合处室,主动作为、相互协同,为残疾人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供政策保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将《服务目录》所含项目依据具体项目政策规定,按照政策明确的市、区两级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对发展残疾人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予以统筹安排。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研究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有关投入的大口径统计体系,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对残疾人享有一般性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别扶助措施,健全残疾人专项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政策,以政策引领服务发展。

  (三)加强检查考核,确保稳妥实施。市政府残工委对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残疾人服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各区要结合本区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本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服务管理网格化体系建设、为民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三社联动机制建设、智慧社区建设、“一刻钟社区服务圈”建设等相结合,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本区残疾人服务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安排(略)

  2.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目录(2017年)

  附件2: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目录(2017年)

  服务项目 服务细项 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 责任单位

  社会福利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市户籍持证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16-59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残疾人或16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老年重度残疾人、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未满16周岁残疾人,按照经济状况、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分五档给予最低200、最高不超过本市低保标准的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残联

  2.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集体投保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保障残疾人在乘坐对残疾人免费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游览对残疾人免票的旅游景区期间,免费进入文物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期间,参加各级党政机关、残联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进入其设立的服务设施期间及往返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获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经济赔偿。 残联、财政局

  社会救助 3.城市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户籍持证重度残疾人 本市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本人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生活补助。 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和保险待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1)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2)对参保的其他残疾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50%补贴。补贴方式为按年度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5年。 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6.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本市户籍持证个体就业残疾人 (1)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2)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3)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 残联、财政局

  基本住房

  保障 7.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持证城镇残疾人 (1)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落实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基本住房需求。(2)加大重度残疾人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力度,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且补贴比例低于95%的家庭,经申请审核可以提高一档租金补贴。(3)通过政府提供市场租房补贴的方式,对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包括残疾人家庭在内的中低收入家庭,根据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分档给予每户每月最高补贴2000元、最低补贴200元。 住房城乡建设委、残联

  8.农村危房改造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持证农村残疾人 (1)实施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旧房改造。(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年农村住房救助条件、且已经翻建维修完毕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随我市农村住房救助补助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残联、财政局

  残疾人

  养护照料 9.机构托养 本市户籍16 -59周岁持证失业无稳定性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 (1)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市级定额补助;(2)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3)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市级定额补助;(4)统筹安排入住适宜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供托养服务。 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10.社区日间照料 本市户籍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依托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劳动站、社区养老驿站等,提供就近就便日间照料服务。 残联、民政局

  11.居家助残服务 本市户籍16-59周岁持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60-79周岁重度残疾人 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居家助残服务补贴。 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残疾人

  康复 12.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贴和服务 本市户籍不满16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少年 服务:对有服务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需求评估,统筹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

  补贴:(1)年龄不满7周岁残疾儿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家庭中年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康复评估,可在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每年最高享受3.6万元的基本康复服务补贴;(2)年满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每月康复费用不足500元(含)的,按照审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月康复费用超过500元的,在限额范围内对审定超出部分按70%或50%给予补贴。(3)残疾儿童少年经过评估需要配发辅助器具的,在市残联确定的辅助器具服务目录范围内按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残疾人

  康复 13.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 有康复需求的本市户籍持证成年残疾人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温馨家园、精神残疾人日间康复照料站、社区养老驿站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康复评估、康复指导、社会交往能力训练、康复护理、心理服务、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 残联、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

  14.辅助器具补贴和服务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服务: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提供适配评估、个性化改造、租赁和辅助器具信息等服务。

  补贴:(1)对享受低保、低收入待遇、失业无稳定收入、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在校残疾学生等5类困难残疾人,给予100%辅助器具基本补贴;(2)对非贫困残疾人,给予50%补贴。 残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残疾人

  教育 15.免费义务教育 本市学籍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 (1)对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进行核查、登记、建档,开展入学能力综合评估,“一人一案”提出安置方式和个别化教育建议;(2)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能力和障碍现状,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评价标准,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3)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4)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 发放每人每月300元(初中及以上每人每月36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教委

  16.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 本市户籍学龄前残疾儿童 对在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幼儿免交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一级园每生每月750元(市级示范幼儿园可上浮20%)、二级园每生每月600元、三级园每生每月450元、无级类园每生每月250元。 教委、民政局、财政局

  残疾人

  教育 17.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资助 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 (1)在本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教科书费,寄宿生免收寄宿费,每人每月发放36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每人每年发放300元助学补助;(2)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除学费、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发放2500元/学年的一等国家助学金;(3)普通高中在读学生补助1200元/学年;(4)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补助4500元/学年;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补助6000元/学年;(5)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6000元、本科8000元和研究生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同等学历补助只享受一次。 残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

  18.考试支持和便利服务 本市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 (1)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2)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3)允许视力、听力残疾考生和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辅助器具或设备;(4)适当延长视力残疾考生、书写困难考生考试时间;(5)优先进入考点、考场;(6)优化考点、考场设施环境、用品用具、工作人员设置和配备,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合理便利。 教委

  残疾人

  就业 19.职业能力评估和职业指导 本市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1)职业能力评估:对残疾人的知识水平、能力与技能、心智活动、兴趣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测量和评鉴,为其参加职业培训、选择职业提供参考;(2)职业指导: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和职业咨询、引导树立正确就业观、协助设计职业生涯规划、传授求职技巧等服务。 残联、人力社保局

  残疾人

  就业 20.失业和在职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和服务 劳动年龄段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和在职残疾人 服务:(1)提供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职业能力培训等服务;(2)按相关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

  补贴:(1)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享受免费培训政策取得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当年再到市残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90%给予培训补贴。(2)在职残疾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后,为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参加从事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取得一次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60%给予补贴;在职残疾人参加本人从事的职业(工种)之外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残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21.职业介绍 本市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通过收录、发布企业招聘信息,举办聋人、残疾人大学生和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专场招聘会等途径,为残疾人推荐、介绍适合其特点和需求的工作岗位,并做好就业跟踪服务。 残联、人力社保局

  22.就业创业扶持 劳动年龄段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本市户籍持证失业残疾人 (1)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最高2万元的创业扶持,最高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2)对个体就业(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残疾人给予最高1万元的扶持、最高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残联、财政局

  残疾人

  文化体育 23.字幕、手语服务和盲人阅读服务 视力、听力残疾人 (1)能够收看到有字幕或手语的电视节目;

  (2)在公共图书馆得到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 文化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残联

  24.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和旅游景区免费开放服务 残疾人 (1)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园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合理便利服务;

  (2)各级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场馆向残疾人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提供合理便利服务。 旅游委、园林绿化局;文化局、体育局

  25.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服务 残疾人 (1)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机构、社区机构等组织残疾人参与开展文艺活动、民间传统活动;

  (2)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文化局、体育局、残联

  无障碍

  环境支持 26.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依据个人申请,按照改造项目目录和家庭环境进行评估、设计,制定无障碍改造方案,经审批后实施改造,为残疾人居家生活提供方便。 残联、财政局

  27.无障碍信息服务 本市户籍持证视力、听力残疾人 (1)残疾人温馨家园免费上网点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2)为聋人提供手语翻译服务。 经济信息化委、残联

  28.无障碍出行支持 持证残疾人 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盲人(陪护)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 交通委、残联

  持证残疾人 持有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收停车费。 发展改革委、

  交通委、残联

  本市户籍持证肢体一二级残疾人 肢体一二级残疾人乘坐无障碍出租车,对高于普通出租车车费的部分给予100%补贴。 残联、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持证肢体残疾人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持有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费故障救援: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提供免费故障救援。 残联、财政局

  法律维权 29.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当事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配备手语翻译。 司法局、残联

  30.法律救助服务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当事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和民事纠纷调解等法律救助服务。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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