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范围:北京市户籍
- 服务时间: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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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1.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2.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
1.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现场提交)(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2.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须现场提交)(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3.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须现场提交)(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相关政策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
常见问题解答
1. 残疾人以单位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的,能否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答: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是面向自主创业就业残疾人的一项补贴政策,因此以单位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残疾人,不能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2.如何理解“残疾人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这一办理条件?
答:“残疾人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包含两个方面的条件认定。一是对参保缴费时间的认定:(1)申请人在2011年3月31日前通过正常缴费或者补缴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认定为符合参保缴费时间;(2)申请人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通过补缴产生的2011年3月31日之前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不予以认定。二是对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认定,申请人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五险或者其中一险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均可认定为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