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备案

办理条件

  机构申请成为备案康复机构,应符合《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符合“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和拟申请的康复项目“独立备案条件”。

办理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机构营业证明;

  2. 医疗机构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合格证明;

  4. 本机构提供《基本康复目录》中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5. 具体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6. 机构业务负责人及其他服务人员资质,以及其与机构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7. 服务项目的服务流程、绩效指标、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职责分工等;

  8. 对服务对象的界定、申请、评估、训练和退出程序的详细说明;

  9. 申请成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备案机构的,还需提交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

  10. 对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承诺

  

办理流程

备案

  

相关政策

办理机构

  康复机构应在规定的备案期限内按属地原则,通过“康复服务系统”填报机构的备案信息、服务信息和机构制度等内容,向区级残联提出备案申请。在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康复机构,向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中的“住所”栏中标注的地址所在地的区级残联提出备案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答:能够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提供康复服务,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包括哪些?

  答:1、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2、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3、机构按时参加并通过主管单位的年审(报)工作。4、机构无异常记录、违法记录,没有接受过行政处罚。5、机构须登记具体服务场所,并提供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6、机构具有必要的评估设备、康复训练器材、教具和辅具。应按照《无障碍条例》的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7、机构业务负责人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和工作经验。须提供上述人员与机构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格式自拟),明确具体负责工作。8、机构须针对服务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方案,内容应包括服务流程、绩效指标、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职责分工等。对服务对象的界定、申请、评估、训练和退出程序有详细说明。9、对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承诺。

  三、各康复项目的康复机构独立备案条件是什么?

  各康复项目独立备案条件。

  在满足“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的基础上,申请成为以下康复项目的备案康复机构,还须满足各康复项目的独立备案条件。

  (一) 肢体残疾人康复项目。

  1、康复训练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康复医学或康复中的一项,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与康复服务的工作人员限于康复治疗师或康复护士。其中康复治疗师须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取得“初级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康复护士须具有康复护理专科护士培训证,或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康复医院、康复科工作3年以上。

  2、生活重建训练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5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技能培训服务,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肢体残疾人生活重建服务相关经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接受过肢体残疾人生活重建专业训练;服务团队中须配备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生和康复治疗师,其中康复治疗师须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取得“初级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团队中如配备了体能训练教练,则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二)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6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服务,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医学、教育学、听觉言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训练相关经验;参与康复服务的康复师须具有医学、教育学、听觉言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视力残疾人康复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6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服务,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的相关经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参与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的相关经验。

  (四)智力残疾人康复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6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相关经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相关服务经验。

  (五)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康复项目

  1、评估机构条件。

  (1)在本市卫生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精神卫生机构;或在本市卫生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精神科的医疗卫生机构。

  (2)对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承诺。

  2、“稳定期精神残疾人转衔训练”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2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精神卫生、精神康复,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精神科相关工作经验;须配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可兼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精神卫生服务相关经验。

  (3)机构须出具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定期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危险性评估和专业指导。

  3、“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应包括以下7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精神和心理卫生服务、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经验;须配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可兼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经验。

  (3)机构须出具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定期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危险性评估和专业指导。

  四、康复机构备案申请的流程?

  答: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可在“康复服务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由机构注册地区残联在完成初评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康复机构反馈初评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初评未通过的康复机构,可在区残联下达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市残联申请复评。市残联对申请复评的康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