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京残发〔2014〕3号)

文章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4-01-22

【发文单位】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残发〔20143

【发文日期】       2014122

【实施日期】       201411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对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长效保障机制,重点解决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的职业康复问题,促进残疾人通过职业康复实现回归就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的意见》(京残发〔20077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符合《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开办并通过残联部门审批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均可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补助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以下简称“职康项目”),执行区县属地管理,包括街道(乡镇)社区举办、民办和依托各级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开展的职康项目。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开办一次性资助

对新批准开办的职康项目,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资助扶持。区(县)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属地职康项目开办给予资助。区县残联在向市残联申报新开办职康项目前,请与区县财政部门协商明确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通过市级认定后及时实施。

一次性资助资金可用于职康项目有关的劳动、培训、康复、生活等设备购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开支。

(二)运行补助

按照职康项目的实际服务残疾人对象人数,以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运行补助资金可用于工作人员补助、组织培训、残疾人伙食补助(不得直接发到个人)、聘用教师、劳动材料、康复训练和技术支持、社区活动、设备设施维护、水电气等公用费用等开支。有关具体标准和使用要求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金保障

职康项目补助资金,除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的新开办一次性定额资助外,全部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区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协商确定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方式,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职康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规范》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区县残联依据《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对项目进行初审,市残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获得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六条  监督与检查

职康项目自身应建立残疾人家长(监护人)委员会,协助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职康项目有关资金使用应执行定期公示制度。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职康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控,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查实出现损害残疾人服务对象权益行为的,残联部门及时协助维权,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职康项目组织残疾人参加简单劳动,并获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应根据收益情况和劳动情况,给予参加职业康复劳动的残疾人适当的劳动补助。

(二)区县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对职康项目管理人员、一般性服务人员、从社会招聘的失业人员和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标准。

(三)原《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84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