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残工委〔2007〕38号
【发文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
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是为就业困难但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提供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等综合性、公益性服务的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我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现就此类项目的基本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类型
1.街乡镇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项目;
2.民办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项目;
3.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开展的职业康复劳动服务项目。
二、资金支持
有独立开办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的资金支持,资金来源合法、稳定,且与项目发展规模(包括服务对象、场地、劳动项目等方面)相适应。
三、服务对象
具有北京市户籍,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智力残疾人,处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每个项目的服务对象一般不低于10人,全部签订服务协议。
四、场地
有稳定、独立的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五、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少于1:5,一般应该有以下三类人员:
1.专职管理人员:有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与项目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水平。
2.专业技术人员:有专兼职的职业训练教师或社会工作者。有条件的项目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或康复治疗人员。以接收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应有专兼职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或接受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精神卫生专业、康复治疗专业人员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3.服务人员:负责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料和项目日常服务等工作。
六、劳动项目
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性劳动项目。劳动项目设置符合智力、精神残疾人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特点,且安全、简单、易操作。残疾人参加劳动时间每周3天以上,每天2小时以上;精神残疾人可适当缩短劳动时间。
七、康复项目
能开展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职业康复评定,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能开展生活技能、职业技能、文化生活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服务和智力残疾人的社区特奥活动。以接收精神残疾人为主要对象的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应有全程精神康复治疗技术的支持。
八、设施设备
1.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智力、精神残疾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设备。必须有用餐场所、相对独立的卫生间。
2.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疏散、消防等设施设备要求。
3.康复训练设施设备:满足智力、精神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的设施设备。
4.职业康复训练设施设备:满足开展生产性、生活性、服务性劳动项目必备的设施设备。
5.无障碍设施:符合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九、管理制度
1.有工作制度;
2.有安全制度;
3.有家长(监护人)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