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

转载之一问一答:餐饮企业入职体检能否强制筛查乙肝?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8-18

图1

 

前几天小林应聘某酒店厨师岗位,面试通过后进入入职准备阶段。近日,酒店老板要求他入职体检时必须增加乙肝病毒相关筛查项目,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小林通过朋友了解到,如今多数行业入职体检已取消乙肝项目强制检测。

他想知道:酒店要求新入职厨师做乙肝病毒专项体检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他是否有权拒绝该项体检要求?
答:结合有关部门专项规定及食品安全、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企业可要求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岗位职工开展法定入职体检、办理健康证,但无权强制职工进行乙肝病毒专项筛查,对此小林有权拒绝乙肝项目体检要求。理由如下:
首先,普通就业体检全面禁止乙肝筛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乙肝五项、 HBV-DNA等),不得索要乙肝检测报告,不得询问劳动者乙肝携带情况。各级医疗机构也不得在入职体检中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制定该规定目的,是杜绝就业歧视,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此后,国家卫健委后续配套解读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乙肝不属于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纳入餐饮从业人员体检筛查范围。乙肝仅通过血液、母婴、性途径传播,日常餐饮制作、 服务等普通接触不会造成病毒传播,不会危及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其次,餐饮行业作为特殊行业,确实存在法定体检义务,但体检范围有严格限定,不包含乙肝筛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该规定明确,特殊岗位体检仅针对易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传染病,乙肝不在此列。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另外,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可以确定,餐饮从业人员法定筛查疾病仅包含痢疾、伤寒等消化道传播疾病和病毒性肝炎(仅限甲型、戊型),乙型病毒性肝炎未列入禁止从业病种,也不属于入职体检必查项目。
第三,餐饮行业入职体检的岗位范围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持证上岗和例行体检的餐饮岗位,仅限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具体包括厨师、配菜员、凉菜制作员、备餐分餐员、传菜员、餐饮具清洗消毒专职人员等。行政文员、财务、安保、后勤等不直接接触食品的餐饮企业岗位,无需办理健康证,不得强制入职体检。同时,餐饮企业组织入职体检需遵守三大合规原则: 一是体检仅限法定食品安全相关项目,不得增设乙肝、肿瘤 筛查、生殖检查等无关项目;二是入职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强制劳动者自费;三是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仅需例行复检法定项目,不得额外加测乙肝指标。
具体到本案,小林应当配合完成酒店要求的法定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但有权拒绝乙肝专项筛查项目。若餐饮企业以乙肝体检作为入职前置条件,强制劳动者筛查乙肝或以此为由拒绝录用、辞退职工,明显属于就业歧视,劳动者除了可以要求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还可凭留存的聊天记录、体检通知、录音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