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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之一问一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应知道这些规定(1)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8-03

图1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 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建立该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失业者一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为其再就业提供帮助。那么,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多长时间……以下通过5个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1
参加失业保险能享受哪些待遇?
冯某硕士毕业后入职某公司时,询问是否有“五险一金 ”。公司负责人答复说,除了失业保险外,其他都有,并进一步 解释:“只要认真工作,就不会失业,所以不用参加失业保险,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冯某认为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就默认了。但是,冯某想知道,该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参加失业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公司未为冯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待遇:一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为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就医的,可领取医疗补助金;三是女性失业者符合规定生育的,可领取生育补助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五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案例2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哪些条件?
韩某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多年,想靠自己积累的经验自主创业。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辞职。离职3周后,韩某在就医时被确诊怀孕,这个意外让她自主创业的计划泡汤了,并因此失去生活来源。韩某想起自己和公司已缴纳5年失业保险,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于是就去办理失业登记。但是,她被告知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这是为什么呢?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韩某符合缴费年限条件,也办理了失业登记,但她系主动辞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自然不具备领取失业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