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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之一问一答:职工被安排到新公司后,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7-29

 

我于20193月入职A公司,担任主厨一职,工作地点在某餐厅。后A公司于202293日注销,B公司接手该餐厅,我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该餐厅工作,工作内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另查明B公司为A公司的大股东, 两公司为关联公司。现 B公司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 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 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您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公司变更为新公司。现新公司向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您可以把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公司工作年限。
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