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政策百事通之双赢!企业聘用残疾人好处这么多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
发布日期:2024-07-12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费政策,企业聘用残疾人员工,不仅能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
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二、适用企业
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具体范围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
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本部分销售额及进项税额应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一般项目栏次进行归集申报,不得计入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及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适用条件
1.足够人数的残疾人员工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2.签订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
纳税人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残疾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纳税人需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转账方式向残疾人员工支付符合标准的工资
纳税人需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如何享受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及本月新增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件、残疾人证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