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质量管理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技鉴发[2009]55号)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在取得竞赛备案材料回执后进行,任何没有取得备案回执开展的竞赛活动不予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竞赛理论考场严格按照每30人为一个考场的标准安排教室。
三、初赛、复赛、决赛的晋升比例不得超过本场竞赛人数的30%。
四、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缺赛人数超过30%的,本场竞赛成绩无效。
五、院校级竞赛人员须为本院校学生,本院校分校学生可视同本院校在校学生一并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企业级竞赛人员须为本企业职工,企业分公司职工可视同本企业职工一并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七、区县和系统级竞赛人员须为本区、县或本系统从业人员。
八、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不得超出本通知第五、六、七款规定的竞赛人员范围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