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辅具中心   发表时间:2016-09-29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残发〔2016〕65号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各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残联理事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28日


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京残发〔2016〕5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辅助器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入围产品服务机构”),是指通过市残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录入围,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

  第三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管理网”(以下简称“辅具服务平台”),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在辅具服务平台开展辅助器具展示、销售、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 入围招标

  第四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均可提出入围申请。申请入围的产品服务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及时报送投标文书,标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厂商相关资质及辅助器具商品名称、型号、参数、材质、功能、价格、质保期等。

  第五条 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取得中标通知书,与市残联签订框架协议,获得入围产品服务机构资格后,方可在辅具服务平台提供辅助器具产品及服务。

  第六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框架协议要求,将入围产品图片、材质参数、产品功能、安装使用说明、实体店(点)地址等相关服务资讯录入辅具服务平台。因客观情况需修改服务资讯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残联备案。

  第七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服务时限不设有效期。若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章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

  第八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人的权益。销售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相关标准,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向采购人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享有了解国家和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政策、采购人基本信息的权利,以及在辅具服务平台上展示销售产品、查询统计数据等权利。

  第十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可就辅助器具政策及辅具服务平台运行等情况,向市残联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至少一处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实体店(点),实体店(点)的服务面积、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配备应符合市残联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的实体店(点)应为残疾人提供样品展示、适配体验、产品咨询等服务。以上服务均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向市残联缴纳一定额度履约保证金,终止服务后按框架协议规定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按市残联要求提供入围辅助器具产品样品。入围产品服务机构销售的产品应与提供的样品一致。主动退出辅具服务平台的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在确定退出后30日内将样品取回;被取消入围资格的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30日内将样品取回。逾期不取回样品则视为放弃样品所有权。

  第十五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辅助器具产品咨询、适配、销售、配送、售后等服务工作,并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进入辅具服务平台辅助器具产品的销售价格包括产品价格和售后服务费,且为最高级别代理价。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对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产品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在特定时间内举办促销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市残联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可自行恢复原价格。促销活动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政府采购专用机”、“特供机”等未在市场规模化销售的产品。

  第十九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的物流配送机制,确保采购人及时收到产品,并提供产品的安装、使用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 除个性化定制产品外,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对其辅助器具产品均应承诺7天无理由退换货。

  第二十一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入围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长期供货,及时更新辅具服务平台上的产品信息,对于缺货、停产的产品应及时向市残联备案,并进行网上维护。

  第二十三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配合市残联做好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的抽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或所属实体店(点)应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对销售和服务信息进行登记,并随时报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残疾人需求情况、辅助器具目录等变化调整的需要,市残联适时组织开展辅助器具产品服务机构入围招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残联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产品的价格、质量、服务承诺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残联建立入围产品服务机构服务诚信记录制度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入围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市残联委托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开展辅助器具服务市场的价格调查和行情监测工作,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依据调查结果调整辅具服务平台产品报价。

  第二十九条 按企业规范名称的首字母对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在辅具服务平台进行首次排序,在辅具服务平台运行后,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以销售业绩及服务评价等情况自动排序。当评价指标相等时,以企业名称首字母排序。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残联组织和入围产品服务机构应对残疾人基本信息、服务产品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按季度与各区残联进行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违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框架协议等有关规定和约定,经调查属实,市残联可根据相关文件及协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依法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入围产品服务机构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入围产品服务机构与采购人或市残联产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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