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运动队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体训职培中心   发表时间:2012-08-01 【字体:

  为建设一支适应北京市残疾人体育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练员队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创新优异成绩,培养出更多的优秀运动员为国争光,为首都添彩,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体训职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教练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一、教练员的选拔

  (一)聘用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2.热爱残疾人体育事业,爱岗敬业,奉献精神强;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懂专业、会管理、会做思想工作;

  4.从事体育教练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5.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性别不限,地区不限(有突出成绩的优秀教练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6.对于具有残疾人竞技体育执教经历,有一定理论水平,且所带队伍或队员在国内外比赛中成绩优异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教练员的选拔途径:

  1.公开招聘:中心根据实际需求定期组织进行各运动队教练员公开招聘活动,招聘前会通过相关招聘网站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和具体招聘事宜,凡符合规定者均可报名应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

  2.组织推荐: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会与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以上单位或部门如有合适人选可向中心进行推荐,中心将根据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及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聘用。

  3.个人推荐:中心工作人员或已聘用的优秀教练员可根据中心需要推荐适合人选,中心将根据被推荐人的实际情况组织考察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聘用。

  4.自荐:取得过国内外相关大型赛事优异成绩且符合教练员基本条件的个人,可向中心送交自荐材料,中心经审核后选取适合人选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聘用。

  (三)教练员的选拔考试

  选拔考试一般情况下分为笔试、面试及试训课考评三个部分,中心将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领导组成考评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多方面的考核并打分,三部分得分总和为应聘者总成绩,根据总成绩对应聘者进行排名,排名靠前者将拟定为受聘人员。

  (四)体检及政治审查

  拟聘用人员需按照要求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通过体检和政审后予以正式聘用。

  二、教练员的聘用

  (一)教练员的聘用程序

  被聘人员得到中心任职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前往中心报到,报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及本人简历、近期照片等资料,报到后办理入职手续。

  (二)试用期

  新聘用教练员须经过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由中心组织对其进行考核,通过后正式录用,并签订聘用协议书。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三)聘用期

  教练员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实行聘用,聘用时追计前两次全国比赛的成绩和淘汰率。成绩优异者可连聘连任。

  (四)岗位设置

  各运动队按主教练、教练、助理教练三个档次设岗。教练和助理教练员根据设岗需要由主教练提名,经中心考核批准后实行聘任。

  三、教练员的待遇

  1、享受免费食宿。被聘用教练员由中心提供免费食宿。

  2、享受训练补贴。被聘用教练员的训练补贴以日为单位计算,每月初根据上个月考勤的实际天数核发。教练员的训练补贴标准如下。

  (1)试用期间每天40元;

  (2) 转正后每天60元;

  (3) 所带队员获残奥会、聋奥会、世界锦标赛前三名者每天80元。

  中心根据教练员的贡献情况和违纪情况,对教练员的工资给予上下浮动。

  3、享受比赛奖励。被聘教练员所带队员在国内外大赛中取得相应名次的,教练员享受赛事成绩奖励。奖金的比例及数额参照赛时的奖励细则执行。

  四、教练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练员的管理

  1. 单项教练员按中、高级(含国家级)职称,在聘期内应带运动员5—8人训练(特殊情况除外),集体项目主教练按项目所需人数带运动员。

  2. 教练员应根据周期任务,精心制定四年规划和年度、阶段、冬训、夏训及课时计划,认真撰写训练教案,写好赛后总结,按要求上交并接受训练部门检查。

  3. 教练员应坚持落实带队制度,平均每周安排训练不少于6次课,平均每天训练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全年不少于288个训练日。教练员原则上休单休日和节假日。在大赛前集训期间,应以队伍训练为主。教练员的考勤由训练部门负责。

  4. 教练员要勤于学习、钻研业务,敢于创新;严肃课堂纪律,端正教学作风。训练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处理与训练无关的事。因教练员玩忽职守,造成训练重大伤害事故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

  5.未经中心同意,教练员不得私自参加或者允许运动员参加社会上任何形式的比赛和任何商业活动。

  6. 教练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修养,保持清正廉洁,凡索要、收受运动员财物的,一经发现,除退回财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低聘及解聘,直至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7. 教练员在日常生活中要关心、爱护运动员,维护运动员的切身利益。训练中不体罚、辱骂、殴打运动员,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施之以爱,处处体现出人文关怀。

  8. 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达10天者,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低聘、解聘直至除名。

  (二)教练员的考核

  中心对教练员任职情况实行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中,教练员应根据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述职、自评,由中心做出最后评定。在一个周期的综合评定中,将按照该教练员完成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任务的情况,来考核教练员工作业绩,并作为周期聘任的主要依据。在任期内超过规定的淘汰率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将予以解聘。

  北京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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