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残疾人扶持对象、扶持方式和扶持措施
1、扶持对象:
农村贫困残疾人或与残疾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农村贫困残疾人是指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本人具有较强的劳动致富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扶持方式:
扶持集中安置或分散辐射农村残疾人劳动生产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养殖基地)和自营的残疾人个体大户(或多户联合体)。项目内容应符合市财政支农政策性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改善劳动生产条件,提高安置或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劳动生产的能力。
3、扶持措施:
把扶贫项目、政策、资金和措施直接落实到当地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的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通过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实物发放等形式,依托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协会、残疾人个体种植养殖大户,直接扶持他们开展家庭种植养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