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
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延庆县、密云县残联、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扶贫助残基地管理,全面提升扶贫助残基地发展水平,推动扶贫解困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144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扶贫助残基地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