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如何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规定申报时间的最后一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