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客户端 网站无障碍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首页 欢迎访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党建工作 政策法规 人事工作 联系信息 资讯信息 要闻 动态新闻 图片新闻 专题专栏 视频报道 相关知识 业务频道 康复服务 教育就业 文化体育 法律维权 辅助器具 爱心助残 汇爱服务 服务平台 残疾人证 生活保障 康复服务 辅助器具 教育培训 劳动就业 交通出行 居家无障碍 互动交流 热点问答 领导信箱 在线咨询 在线调查 我有需求 站内搜索 搜索 所在位置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 业务频道 > 教育就业 >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 政策问答 七、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文章来源:社就中心 发表时间:2019-07-26 【字体:大 中 小 】 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安排的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残疾人,但其他不存在下列情况的残疾人仍可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 (二)非本市户籍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