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客户端 网站无障碍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首页 欢迎访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党建工作 政策法规 人事工作 联系信息 资讯信息 要闻 动态新闻 图片新闻 专题专栏 视频报道 相关知识 业务频道 康复服务 教育就业 文化体育 法律维权 辅助器具 爱心助残 汇爱服务 服务平台 残疾人证 生活保障 康复服务 辅助器具 教育培训 劳动就业 交通出行 居家无障碍 互动交流 热点问答 领导信箱 在线咨询 在线调查 我有需求 站内搜索 搜索 所在位置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 业务频道 > 教育就业 >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 政策问答 十三、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文章来源:社就中心 发表时间:2019-07-26 【字体:大 中 小 】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