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无障碍客户端 网站无障碍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首页 欢迎访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党建工作 政策法规 人事工作 联系信息 资讯信息 要闻 动态新闻 图片新闻 专题专栏 视频报道 相关知识 业务频道 康复服务 教育就业 文化体育 法律维权 辅助器具 爱心助残 汇爱服务 服务平台 残疾人证 生活保障 康复服务 辅助器具 教育培训 劳动就业 交通出行 居家无障碍 互动交流 热点问答 领导信箱 在线咨询 在线调查 我有需求 站内搜索 搜索 所在位置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 业务频道 > 教育就业 >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 政策问答 十八、用人单位如何重新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文章来源:社就中心 发表时间:2019-07-26 【字体:大 中 小 】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本年度申报审核期内,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审核确定书》或原《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重新审核确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就业情况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重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重新审核确定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