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9-02-26 【字体:

  各区残联、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各部室、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3号)精神,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为做好我市评选对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自强模范评选范围:除全国残联系统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外的社会各界残疾人。

  2.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残联系统在职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乡镇残疾人协管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推荐名额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分配我市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名额5人,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2人。

  各区可推荐自强模范1人,先进工作者1人(残联专职工作者或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特别优秀的可以增加推荐名额);残工委成员单位全国自强模范纳入属地推荐。

  二、评选条件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一)全国自强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

  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

  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

  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

  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3.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

  (一)提出拟推荐对象。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各区残联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就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应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将推荐材料和推荐工作报告报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

  (二)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市评选办就各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我市初审推荐对象名单,报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定。

  (三)初审。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审定初审推荐对象后,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

  (四)报送正式材料。根据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反馈的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市评选办按程序在全市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办)。

  (五)复审。全国评选表彰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报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和岗位上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二)坚持代表性和广泛性。在推荐的全国自强模范人选中,应考虑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在推荐的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中,应考虑街道乡镇残疾人协管员和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突出实绩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强中选强,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政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已授予自强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未报视为自动放弃。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分别授予“全国自强模范”或“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六、进度安排

  (一)初审环节

  各区于2019年3月5日前报送初步推荐材料。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审核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核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所在单位和区级公示材料原件。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不超过2000字。

  (二)复审环节

  市评选办在本市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于2019年3月25日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审批表》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

  初步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及照片均需发送电子版。上述全部纸质材料用A4纸打印上报,一式5份。所用表格可到北京市残联官网“公告通知”栏目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样式。

  五、组织领导

  北京市残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成北京市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残联组织联络部,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办名单见附件1。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市残联组联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62号

  联系电话(传真):63295820

  联系人:吕聪聪

  电子邮箱:zlb@bdpf.org.cn

  
        附件:

  1.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2.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3.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4.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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