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社会办: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促进其健康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残疾人社会组织建设实际,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社会办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购买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组织)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