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换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告
根据中国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证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我市全面实施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自2009年6月1日起,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由各区县残联根据实际组织实施。
二、第一代残疾人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第二代残疾人证。
三、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持证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和第一代残疾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申请,身体条件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县残联发放第二代残疾人证。
四、第一代残疾人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
(一)死亡的;
(二)户口所在地不在本市的;
(三)未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残疾标准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残疾评定、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