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一次性扶持的通知
京残发〔2010〕5号
各区县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残联“枢纽型”社会组织职能作用,培育和发展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建立扶持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和首都社会建设,经研究,在2010年“两节”期间对我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和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教育、培训、托养照料、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的机构(组织)。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有关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年检合格;
(三)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设备、场所,配备满足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持续服务残疾人半年以上。
已经享受职业康复劳动补贴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的资助对象,不再重复享受本扶持规定。
二、扶持措施
经审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根据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类别、服务规模等情况确定。
三、申请程序
(一)申报。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从网上下载表格,1月25日前,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注册证书、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年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到注册所在地区县残联申报。
(二)初审。区县残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残联。
(三)审核。2月6日前,市残联审核确定扶持对象。
四、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清扶持工作的意义和目的。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和首都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残联要重视做好扶持活动的相关组织工作,争取区(县)社工委、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申报、考察、审核等工作,确保扶持工作顺利进行。
(二)申报机构要据实提供信息资料,由区县残联初审,市残联相关业务部室归口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情况真实准确。扶持资金须用于改善机构设施、服务环境等服务残疾人的项目。
(三)规定时限内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不予审批。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王静奎 张世华 电话:63295811 电子邮箱:zlb@bdpf.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