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2011版)
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各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向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我市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间、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以《通告》的形式公布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间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间。2011年,用人单位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其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应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10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其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上年度已进行过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用人单位在2011年的审核期间内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方法:登陆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或《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的www.beijing.gov.cn的《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指南》专题栏目,通过链接进入《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四)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金额由缴费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的《一般缴款书》到开户银行缴费,(《一般缴款书》可以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打印或用人单位自行在《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网上报税的单位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纳税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款。)
五、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本单位上年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残疾人职工的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本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签字盖章);
5、2010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记录》原件。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所在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2010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七、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地残疾人职工能否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凡是持有真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外地残疾人,可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八、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经财政部批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暂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征缴。
例:2011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的是各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因此,2010年的征缴标准是200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8444元的60%,即29066元(计算到元)。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例:某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0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1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4706元[29066元×(50人×1.7%)]。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九、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为此,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其完成税务登记后的整月计算时间,即如果此单位于2010年7月1日成立,则其计算时间为5/12年度。
例:某单位2010年6月1日成立(完成税务登记),其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0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1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294元[<29066元×(50人×1.7%)>×5/12]。
十、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在缴纳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为此,对于在征缴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残疾人已就业的月份计算就业时间,即如果此单位在2010年8月31日安排了1名残疾人就业,该残疾人的就业时间为5/12年度。
例:某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其在2010年8月31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11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4411元[<29066元×(50人×1.7%)-1>×5/12]。
十一、持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持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申报。如果由上级单位统一申报,其下级单位应出具上级单位的证明和上级单位审核地残联出具的证明(证明上级单位已经进行了审核,并且职工总数包括了下级单位的职工)。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做出了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为:补贴残疾人参加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及社区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旅游及多种经营;补贴残疾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及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费用;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支出及有关就业服务费用补贴;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
十三、对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如何处理?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四、单位对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有异议怎么办?
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十五、如何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市、区(县)残联网站、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的《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指南》专题栏目查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政策,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同时,用人单位也可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及相关税务所免费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和宣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