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23年9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党和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第七条 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托养、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科技信息化应用、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建设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发挥综合协调、宣传引导、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加强党的建设,深化自身改革,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联系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加强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工作本领,忠诚干净担当,做残疾人的贴心人。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参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履约工作。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65%。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60%。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领导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领导所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残疾人协会每届任期五年,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经民主选举产生。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提供贴心服务,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