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9-15 【字体:

各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

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以下简称“居家改造”)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运用信息化服务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居家改造服务,解决居家生活中的障碍和困难,实现居家自主生活。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居家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区残联负责组织实施,街道(乡镇)配合做好组织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平台”),发布残疾人居家改造相关无障碍产品和服务资讯,受理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申请,对全市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进行监督。

第六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项目采取目录化管理。市残联根据残疾人基本需求,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居家改造项目目录》)。

第七条 残疾人自愿申请为本人现住房屋进行无障碍改造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未实施过居家改造的残疾人;

(二)已实施过居家改造的:

——新增加残疾类别或新增加肢体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残疾人;

——已实施过居家改造,且自改造验收之日起满5年,需要再次实施居家改造的残疾人;

——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搬迁的残疾人。

第八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由各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区残联内控制度确定。

第九条 本市对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市残联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定设置备案条件,由区残联进行备案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市残联统一发布备案机构信息。

第十条 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不能备案为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居家改造服务补贴制度,按照服务对象经济状况和残疾类(级)别设置补贴限额和补贴比例:

(一)属于城乡特困的,其中: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含有“肢体一、二级”的多重残疾人,以下同)居家改造资金在10000元以内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100%享受补贴,超出10000元部分自行承担;其他类(级)别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在5000元(含)以内居家改造资金,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100%享受补贴,超出5000元部分自行承担。

(二)享受低保待遇或持有“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其中: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5000元(含)以内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100%享受补贴,超出5000元且不满10000元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90%享受补贴,超出10000元部分自行承担;其他类(级)别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3000元(含)以内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100%享受补贴,超出3000元且不满5000元(含)的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90%享受补贴,超出5000元部分自行承担。

(三)不属于上述第(一)、(二)条范围的,肢体一、二级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10000元(含)以内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90%享受补贴,超出10000元部分自行承担;其他类(级)别残疾人,居家改造资金5000元(含)以内部分,按照居家改造资金的90%享受补贴,超出5000元部分自行承担。

(四)已享受过居家改造资金补贴的,再次申请居家改造,参照上述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登录“服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由各区残联进行审批。残疾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监护人、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其他近亲属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代办相关手续,申请人应与代办人签定委托代办协议。

第十三条 残疾人根据《居家改造项目目录》申请居家改造项目,有评估设计要求的,由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入户进行评估设计,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设计方案》,经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确认后,与居家改造前照片一并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依照《评估设计方案》和申请人选择的无障碍产品项目实施居家改造。

自申请人在“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产品及施工订单起,原则上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家改造,特殊项目按《居家改造项目目录》确定的时限完成。申请人在111日(含)以后申请的户外改造项目可延迟到次年430日前完成。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在无障碍产品或施工服务机构将货物送达后,先行支付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居家改造完成后再结算剩余部分费用,凭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开具的发票到所在区残联报销。区残联在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核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残疾人一卡通。

申请人结算剩余部分费用有困难的,也可选择授权区残联代为支付其补贴部分费用,无需再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应将居家改造前后的照片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需要进行评估设计的居家改造项目,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须在改造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对照《评估设计方案》完成验收工作,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验收登记表》,由评估设计人员、申请人(代办人)审核签字确认,与改造完成后的照片一并上传至“服务管理平台”。

如安装施工与《评估设计方案》在项目设施长度、面积上有增减的,评估设计验收服务机构须将实际情况录入“服务管理平台”,其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订单确认时费用的,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高于订单确认时费用的,其超出部分费用由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居家改造完成后,在“服务管理平台”对评估设计验收、无障碍产品及施工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八条 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对本区居家改造服务争议事项进行评审,做出评审意见。残疾人对区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由区残联提交市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由市残疾人居家改造争议评审小组做出最终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残疾人居家改造补贴资金、评估设计验收工作资金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级财政负担,根据辖区残疾人需求情况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各区残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确定当年残疾人居家改造服务人数,并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批,从未进行过居家改造者优先。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施,具体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市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北京市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京残发〔201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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